今天這個“正當防衛”的話題
大家還是很有必要了解一下的
為什麼呢?
因為在東北
有時候兩句話一說出口
可能一場戰爭就難以避免了
所以
想要在東北安全的生活下去
不犟嘴是必備的技能
但是,一般來講
下圖才是真實的場景
↓↓↓
而在這種時候
當你受到傷害時怎樣合法的“抵抗”?
法治社會,“以暴制暴”不被允許
當有人拿刀戳向“你”時
“你”並不能理直氣壯地戳回去
那該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呼小檢
如果你莫名其妙遭到別人毆打,檢察君告訴你:可以選擇報警、躲避,但你如果自以為“正當防衛”反擊了對方,造成傷害擴大,可能雙方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舉個通俗易懂的例子
兩位“小哥哥”因為打架,被帶回了派出所。從監控中看,“小哥哥甲”先動手打了“小哥哥乙”,看似很囂張,“小哥哥乙”開始只是後退,後來被打了幾下後,也衝上去回擊“小哥哥甲”,然後兩人如拳擊比賽般,相互擊打對方面部約七八拳,被群眾拉開。“小哥哥甲”說:“罵我,我為什麼不揍他?”“小哥哥乙”表示不服說:“他揍我,我當然要還手打他,這是正當防衛,難道就讓他打死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呼小檢
僅就第三款的“行兇”來說,千萬別理解為誰和你發生了衝突,抽你一個耳光,就是所謂的“行兇”。
那是不是遇到“輕微的不法侵害”時,就要“等著被揍”?
不是的。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 中,第一條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鬥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正當防衛免責,需要以下構成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對不法侵害行為人,在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所造成損害的行為。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01
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02
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03
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04
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05
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06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07
防衛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
08
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09
起先是正當防衛,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衛過當”,不屬正當防衛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呼小檢
所以,朋友們聽明白了嗎?不是所有的“還手”都叫“正當防衛”!該出手時就出手,但切記不要亂出手、出黑手、出重手,一定要結合實際情況作出正確判斷,否則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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