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个“正当防卫”的话题
大家还是很有必要了解一下的
为什么呢?
因为在东北
有时候两句话一说出口
可能一场战争就难以避免了
所以
想要在东北安全的生活下去
不犟嘴是必备的技能
但是,一般来讲
下图才是真实的场景
↓↓↓
而在这种时候
当你受到伤害时怎样合法的“抵抗”?
法治社会,“以暴制暴”不被允许
当有人拿刀戳向“你”时
“你”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
那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呼小检
如果你莫名其妙遭到别人殴打,检察君告诉你:可以选择报警、躲避,但你如果自以为“正当防卫”反击了对方,造成伤害扩大,可能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个通俗易懂的例子
两位“小哥哥”因为打架,被带回了派出所。从监控中看,“小哥哥甲”先动手打了“小哥哥乙”,看似很嚣张,“小哥哥乙”开始只是后退,后来被打了几下后,也冲上去回击“小哥哥甲”,然后两人如拳击比赛般,相互击打对方面部约七八拳,被群众拉开。“小哥哥甲”说:“骂我,我为什么不揍他?”“小哥哥乙”表示不服说:“他揍我,我当然要还手打他,这是正当防卫,难道就让他打死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呼小检
仅就第三款的“行凶”来说,千万别理解为谁和你发生了冲突,抽你一个耳光,就是所谓的“行凶”。
那是不是遇到“轻微的不法侵害”时,就要“等着被揍”?
不是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中,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正当防卫免责,需要以下构成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9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01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02
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03
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04
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05
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06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07
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08
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09
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呼小检
所以,朋友们听明白了吗?不是所有的“还手”都叫“正当防卫”!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切记不要乱出手、出黑手、出重手,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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