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该案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传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我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案号:(2015)新执字第161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张继甫
性别:男
年龄:52
住址:新郑市观音寺镇姚张村
身份证号:410123********6918
立案时间:2015-11-11
执行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张继甫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华强欠款14.316971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立案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780383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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