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认定的问题(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认定的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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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关于合同欺诈的案例并不鲜见,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股权本身也是民事行为之一,自然也应当受《合同法》规制,遵循欺诈行为认定的标准。

但由于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其欺诈的认定又有区别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中的欺诈特殊之处。股权转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价值的认定存在疑难,因为一般转让方与受让方在接洽转让事宜时不仅仅要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股权问题,还要考虑到转让数量、股权价款的计算方式、价值计量依据、行业前景、公司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系列因素,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转让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认定的问题(3)

但是结合目前实务中发生的问题,股权转让欺诈中也存在诸如以下的问题:

三、转让方违背隐名股东意愿转让股权,受让方能够主张欺诈而撤销?

实务中经常也会发生显明股东违背隐名股东意愿私自将股权进行转让的情况发生,那么此时受让方能否主张转让方欺诈而主张撤销呢?

笔者认为:此点与上述侵害第三人优先购买权关键点一致,关键在于显明股东违背隐名股东意愿私自转让股权是否影响到了受让方的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认定的问题(3)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认定的问题(3)

据此可以看出如果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并不知情转让方系显明股东并且依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进行登记的情况,其适用善意第三人规则,应当取得转让的股权所有权,同时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其与转让方之间的代持股协议向转让方进行索赔,但无论怎样并不会影响到受让方的权益。

故笔者认为:受让方并不能以转让方违背与第三人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因为本质上受让方的利益并未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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