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女子发帖曝光的士司机猥亵,后者称她是诽谤

这两天,一则曝光的士司机在路边“打飞机”的微博火了。网友叶女士在其个人微博发帖称8月21日早上6点40分左右,她站在福州东南眼科医院门口等朋友时,一辆的士空车开到她面前,她没有需要打车,在玩手机,也没有注意看,的士司机停在她面前好久,她正准备离开的时候看到的士司机正对着她"打飞机"(做猥亵动作)……

叶女士的微博随后被福州一本土大V转发,迅速引发热议。当事的另一方——的士司机方师傅则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做这样的事情,是叶女士诽谤自己,已经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着我的面猥亵,对我造成巨大心理阴影”

叶女士对1007记者表示,当天她要去驾管所考驾照,所以和教练约好,大约早上6点半左右,在这个路段等对方过来接自己。由于站在路边,像是有打车需求,好几辆的士过来询问,叶女士都婉拒了。

叶女士说,让自己没想到的是,6点40分左右,一辆车牌号为闽AT72XX的的士,不像其他几辆的士,被自己拒绝后就开走了,而是就停在路边。刚开始,她因为看手机,也没在意,“6点44分左右,我要离开时,发现他对着我一直做猥亵动作,通过副驾驶座的玻璃,看得很清楚”。

叶女士说自己当时感到非常恶心,也很害怕,没想到要把这个过程拍下,而是往后躲,退了两米到旁边卖早餐的阿姨位置,用手机拍了这辆的士的车牌号码,事后一分钟左右看到的士司机系上安全带开车走了。

福州一女子发帖曝光的士司机猥亵,后者称她是诽谤

之后叶女士就在其个人微博账号上进行曝光。

福州一女子发帖曝光的士司机猥亵,后者称她是诽谤

叶女士还@福州一本土微博大V号,随后该本土大V号也转发了该微博。事情迅速发酵,虽然叶女士很早就关闭了评论,但截至目前,仅她个人微博下方的评论,就达60条。叶女士说,这件事对她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希望曝光出来,提醒广大女性朋友出门坐车要小心。目前她已经通过福州公安微信公众号反映了问题,但目前还没收到回复。同时,她也将情况向福州市运管部门进行了反映。

福州一女子发帖曝光的士司机猥亵,后者称她是诽谤

的士司机:这是诽谤,已准备诉讼维权

随后,1007记者联系上了被叶女士曝光的那辆的士的驾驶员方师傅。“我已经两天没法睡觉了。”得知自己“出名”后,方师傅的语气中带有无奈、又有些愤怒。

他说自己是白班司机,当天早上5点多就出车招揽生意,考虑到东南眼科平时客人比较多,所以就在那等了几分钟,但自己绝没有对叶女士做出任何猥亵动作,“当时开着空调,车窗玻璃都是关着的,我何必那么做呢?”

方师傅说,自己今年32岁,已经开了10几年的出租车,自认为口碑还是不错的,所以这次事件对自己打击很大,“我周边很多的士司机朋友,都来问我怎么回事,现在根本没心思开车,也睡不着觉”。

在方师傅看来,叶女士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在网络上曝光自己,本土大V号的转发,都是一种诽谤行为,因此要求他们删除微博并道歉。

方师傅还告诉记者,21号傍晚,他就到派出所去报案了,但警方告诉他,这属于自诉案件,建议他走司法途径,“如果她不删除和道歉,我将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福州一女子发帖曝光的士司机猥亵,后者称她是诽谤

律师看法:及时报警,同时发帖要谨慎

对于方师傅的说法,叶女士对记者表示,自己的微博没有发布的士司机的照片,也没有提及这个的士司机属于哪家公司,自己只是发了车牌号码,因此不构成诽谤。截至发稿时,叶女士并没有删除这条微博。转发叶女士微博的福州本土大V负责人则表示,自己是出于提醒女性市民的公益目的进行转发曝光,而且照片上并没涉事司机任何个人照片和信息,仅仅是车牌号,而且不是私家车车牌,网友也发来了相关向行政部门举报的信息,并不存在诽谤一说。

对此,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叶清萍律师认为,如果方师傅真的存在猥亵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将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但如果缺少证据证明的士司机的猥亵行为,叶女士可能涉嫌侵犯司机的名誉权,她传播了上述事实,造成了对他人人格和尊严的伤害,且传播数量达到了法定标准,也就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则构成了诽谤罪的嫌疑。而本土大V号在没有经过详细核实并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就进行转发,扩大了事件的传播影响力,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叶律师说,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认定对方为“虚构事实”,可以依照情节是否严重情形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的冯敏律师则认为,公民有举报的自由,叶女士发布这样的信息是基于举报自由而为,而且其发布微博的出发点也是以告诫女同胞为主,主观上不能断定其有诽谤的故意。但是问题在于基本事实要可靠,叶女士没法提供证据是很正常的,但应及时报警,由警方负责调查取证; 如果警方调查结果仍是证据不足,或者和事实出入非常大,从法律评价上来讲伤害了公众的利益,或者伤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也会面临刑事风险,比如诬告、侮辱、诽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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