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私募基金成立史1

本文預計撰寫私募基金從籌備到成立再到運作過程中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以及實務中遇到問題的相關解決方法,問題的緣起並非僅僅源於監管層的文件指導,更多在於實務操作中遇到的現實問題,希望彙總為私募從業人員提供解決方案,有任何疑問、建議或意見可以評論中提出,一併討論。

首先敘述一下最理想的私募基金從籌備到成立運作到清算的過程。

在當今大資管環境下,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對,公募基金是指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進行公開發行的基金,私募基金則是面向合格投資者進行非公開發行的基金。

公募基金由具有公募基金資格的持牌機構發行,會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核,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業協會的審核並不代表對基金收益的保證和對風險的評估,因此投資者即使認購最為公開化的公募基金時,也應當審慎關注基金風險,進行理性投資。

大資管時代下的私募基金含義與公募基金相對,如公募公司專戶產品、信託公司信託計劃、證券公司集合計劃等等,統稱為私募基金,其特徵有二,一是面向受眾為合格投資者,該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在《資管新規》第五條有明確規定,與先前合格投資者的規定有所不同的是納入2年投資經歷以及家庭金融淨資產的概念,針對此項如何履行審核義務,業內在過渡時期也在積極探索,以尋求一個合適的鑑定方法。

不過需明確一點,儘管擁有眾多共性的私募基金在籌備到成立運作到清算的過程中也有許多共通之處,但鑑於細枝末節的差異,小編在此明確本文的“私募基金”將特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的私募產品”,同時也希望可以觸類旁通。

私募基金是由經管理人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因此如果要發行私募基金,首先需要登記私募管理人,登記完成以後可以籌備發行私募基金,基本順序是設計私募基金要素結構,就合格投資者進行私募基金的募集,募集完成以後進行備案,再拿備案函去開立證券賬戶,私募基金運行過程中的披露需定時完成,等產品需要清算時再做清算,此為私募基金從無到有的比較“理想”的過程。

在這個理想的私募基金設立運行過程中,有固定的幾個角色出現,比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綜合服務商)、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服務機構,大多數私募基金的工作開展還與券商營業部有密切的關係,這與公募基金有所不同,公募基金一般是與銀行或者券商總行直接建立合作,從這個角度,也可窺見私募基金的行業地位。對於私募基金的各個角色分別負擔怎樣的義務職責,將在本文後續篇幅進行詳細論述,其中將涉及各機構如何展開合作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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