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最新通報
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於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鑑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崑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鑑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一)涉案人員情況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
於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於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於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鑑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釐米,其中刀身長43釐米、寬5釐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釐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於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於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於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鑑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繫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於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於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於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四、其他相關問題
(一)關於網傳劉海龍是“天安社”成員的核查情況。經偵查確認,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係;未發現“天安社”在崑山市有過活動。
(二)關於網傳劉海龍可能涉黑的調查情況。劉海龍2006年8月來崑山打工,案發前與女友租住在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49.1平方米的公寓。在崑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三)關於劉海龍所駕駛寶馬轎車情況。經調查確認,案發時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轎車登記車主為浙江某租賃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於2018年6月從上海某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案發後,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
(四)關於網傳劉海龍獲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此情況屬實。2018年3月,劉海龍因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依規為其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並獎勵500元。8月29日,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對此作出回應。
以上案情及調查處理情況特此通報。感謝廣大網友和社會各界對崑山公安工作的關心支持!
崑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事件回顧
8月27日晚
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
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8月27日晚,在崑山市順帆路與震川路交匯處的東北口,劉海龍與於海明因行車衝突,遭遇到了一起。
監控視頻顯示,刀是由劉某龍從其所乘車輛中取出,並向於某明連揮數次。後劉不慎刀落,刀被於搶到。在搶刀過程中,於朝劉腹部連刺兩刀致使劉倒地。在劉起身過程中,於朝劉回砍三刀。在劉起身離開後,於又從身後追砍兩刀。警方通報,劉某龍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明無生命危險。
砍人案死者曾獲見義勇為證書
隨後,有網帖提及,事故中死亡的劉某某曾於今年3月獲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證書。同時,網上爆出首先持刀的紋身男子即被害人劉海龍有犯罪前科,引發網友質疑。
據8月29日最新消息,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發布了情況說明:劉海龍曾舉報有人販毒的線索,警方據此抓獲毒販。目前我省見義勇為獎勵規定“並未明確犯罪前科人員不能申報見義勇為”,對其獎勵是按規定執行。
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關於劉海龍的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說明
2018年3月5日,崑山市陸家派出所接群眾劉海龍、張某某舉報有人在崑山販賣毒品。掌握這一情況後,陸家派出所民警會同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展開偵查,為成功抓獲販毒嫌疑人,劉海龍積極配合警方行動,一舉將販毒嫌疑人甄某抓獲,後甄某被依法刑拘。3月27日,陸家派出所見義勇為工作站根據見義勇為相關表彰條例,結合劉海龍、張某某在破案過程中發揮的重要作用,為其申報了見義勇為,填報了崑山市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審批表,由工作站站長審核簽字,再遞交給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辦公室審批。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辦公室根據申報內容、經研究同意給予劉海龍、張某某頒發榮譽證書、各獎勵500元現金。最後依照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發放獎勵流程,由陸家工作站到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辦公室籤領了獎金和證書,再由工作站發放給見義勇為人員。
由於8月27日崑山順帆路持刀砍人事件被人在媒體上發酵轉載,被害人劉海龍見義勇為證書也被人故意曝光,部分網友對基金會頒發榮譽證書給劉海龍心存質疑。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非常重視,對劉海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復審。網上曬出劉海龍有犯罪前科,但目前省、市基金會獎勵條款裡也都未有明確犯罪前科人員不能申報見義勇為。3月份劉海龍為警方提供重要破案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是事實,據此,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根據獎勵程序給予劉海龍獎勵。對於8月27日劉海龍事件,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深表遺憾。
通過此事,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將根據上級規章制度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工作人員工作培訓,完善見義勇為申報條件和審核流程,加強社會監督,切實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2018年8月29日
被反殺司機遺體已完成屍檢,初查無黑社會關係
據北京青年報8月31日消息,當日下午,記者從崑山警方處瞭解到,8月27日晚,在與一名騎電動車男子發生的衝突中,
被“反殺”的寶馬車司機劉海龍的遺體已基本完成屍檢,警方也將及時公佈相關案情信息。崑山警方表示,崑山社會治安相對良好,該案件確屬偶發案件,目前經過初步調查,被“反殺”的劉海龍並不像部分網友猜測,背後存在“強大的黑社會關係”。
另有知情人士稱,騎電動車男子的愛人及家人目前已被警方保護起來。對這種說法,崑山警方表示還不知情,不過如果其家屬提出這類申請,他們會按照相關規定考慮是否提供此類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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