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友合谋盗窃沙场他人财物双双获刑并罚金

两名男子三次来到同一家沙场内窃取他人价值27400元的财物。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该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廖某将被害人谢某停放在黄州沙场的一台捞沙用的减速机、35套挖沙铁勺及链板盗取后卖掉。后来,二人在西家湾沙场内盗取了谢军的半艘船、一只机械抓斗,盗取后运至黄州沙场供自己捞沙用,又将一艘停在岸上的半捞沙铁船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刘忠桂。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值为27400元。

二人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刘某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廖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廖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犯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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