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早被查 “隔夜酒”难逃罪责

清早被查 “隔夜酒”难逃罪责

前一天晚上喝了酒,休息一晚上后,第二天早上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近日,王某某心存侥幸,“隔夜酒”被交警查出醉酒驾驶机动车,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12月26日中午11点许,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金川区泰安路附近时,被正在路查的金川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该驾驶人进行抽血检测,含量为10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该驾驶人确一再表示,自己今天确实没有喝酒,但在前一天晚上和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觉得睡了一夜应给没什么事,心存侥幸便开车上路。

隔夜酒驾,从字面理解是前一天喝了酒第二天开车,如果驾驶员当天夜里喝酒导致第二天体内酒精没代谢完,此时开车也可能属于酒后驾车,甚至出现醉酒驾车的情况。酒精在人体内代谢的速度根据每人的体质和酒精摄入量不同都有所差别,如果驾驶员第二天要开车,在前一天晚上最好不要喝酒,如果喝酒后第二天还是觉得混混沉沉,就不要开车。酒后驾车不会以司机的自我感觉作为评判标准,也不会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人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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