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现实版“药神”代购印度抗癌药后加价销售,12人获刑

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8月31日从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

「民生」现实版“药神”代购印度抗癌药后加价销售,12人获刑
「民生」现实版“药神”代购印度抗癌药后加价销售,12人获刑

庭审现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2018年8月31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销售假药案一审宣判。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其中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王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对被告人马前、曹旋昌、马毛毛等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在被告人王蜂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其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林永祥、张旭、马庆志、柳杨、张歌萌、喻甦、韩柏龙、唐宁、李振岳、何永高、林翔、王蜂、马前、曹旋昌、马毛毛等人,通过印度人ANKIT(音)或通过他人购进大批“吉非替尼”(Gefitinib TabletsIP Geftinat,又称“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Imatinib CapsulesIP,又称“格列卫”)、“盐酸埃罗替尼”(Erlotinib Tablets,又称“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Sorafenib tosylate Tablet,又称“多吉美”)等药品,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通过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在国内加价销售。经连云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标示:Made in India by:NATCO,外包装均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无中文标识,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系统中未查询到我国进口印度生产的上述药品,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其中,被告人林永祥销售金额共计350余万元;被告人张旭销售金额共计590余万元;被告人马庆志销售金额共计430万余元;被告人柳杨销售金额共计340余万元;被告人张歌萌销售金额共计190余万元;被告人喻甦销售金额共计210余万元;被告人韩柏龙销售金额共计150余万元;被告人唐宁销售金额共计150余万元;被告人李振岳销售金额共计130余万元;被告人何永高销售金额共计50余万元;被告人林翔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被告人王蜂销售金额共计35万余元;被告人马前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被告人马毛毛明知被告人马前销售的药品为未经批准从国外进口的药品,仍然帮助被告人马前运送、销售;被告人曹旋昌销售金额共计5万余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应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上述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罪中所称“假药”。被告人林永祥等人明知在国内不得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为牟利而对外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被告人林永祥、张旭、马庆志、柳杨、张歌萌、喻甦、韩柏龙、唐宁、李振岳、何永高销售假药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考虑到各被告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主观恶性不深,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况,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林永祥等十名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本判决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在医生身上搜出三盒印度产抗癌药

连云港警方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称,2013年12月25日,连云港市原新浦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到该市第一人民医院销售印度产的抗癌药物“易瑞沙”(吉非替尼),遂传唤该医院肿瘤科徐姓医生。

民警在徐姓医生身上搜出三盒印度产“易瑞沙”。经鉴定,该药以假药论处。随后,涉嫌销售假药的林永祥等15名涉案人陆续在深圳、山东、福建等地被抓获。

警方讯问笔录称,部分涉案人加价50元到200元不等,以快递等方式,销售前述抗癌药物。

但林永祥的律师称,涉案药品在香港合法销售,林仅加价3美元,扣除快递费后,几乎没有利润。

前述徐姓医生未被连云港市检察院起诉。但另一涉案人、陕西西安医生张歌萌则被起诉。

连云港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林永祥、唐宁、张旭等15人分别于2013年12月到2014年7月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在2014年下半年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2015年1月29日,该案件由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转至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5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2015年3月5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中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15名涉案人销售假药,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称,2013年初至2014年7月,印度籍人ANKIT找到被告人林永祥,请其作为药品代理人,向中国内地销售印度版“易瑞沙”、“格列卫”(甲磺酸伊马替尼)、“特罗凯”(盐酸埃罗替尼)、“多吉美”(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等抗癌药物。林永祥将上述药物加价销售给何永高等人。

此外,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柳杨从他人处购进“易瑞沙”等抗癌药物,加价销售给张歌萌等人,并销售给患者。

“酌情从宽处罚”

连云港市食药监局出具的定性函显示,涉案的抗癌药物“多吉美”(治疗肝癌等)“格列卫”(治疗白血病等)和“易瑞沙”(治疗肺癌)均标注由NATCO公司生产。NATCO是印度最大的制药企业之一。

上述药品外包装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无中文标示,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四年前,2014年,广为人知的陆勇案所涉抗癌药物也来自NATCO公司。

7月13日,连云港市食药监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按假药论处,不是假药,和假药是两个概念。”

有律师表示,本案多位涉案人的家属是肿瘤患者,如韩柏龙的母亲、唐宁的父亲等,他们都曾服用案件中销售的抗癌药物,获得一定的治疗效果。其他购药患者中,无人声称服药后健康受损。

有律师表示,15名涉案人的行为的确违法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但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反而在客观上惠及了多位肿瘤患者。《药品管理法》等法规是为了监管药品市场秩序,但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他们没有作恶。”

2014年之前,一盒正版的多吉美大约要25000元,印度仿制药大约4000元。

此前庭审时,有被告人及律师对相关涉案金额表示异议。他们认为,该金额应减掉涉案人其他商业往来的款项,如委托购买虫草等商品。

但法院最终认定,林永祥等人销售金额从5万元到590余万元不等。

「民生」现实版“药神”代购印度抗癌药后加价销售,12人获刑

来源|连云港市检察院 (顾宝娟 孙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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