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城市房屋拆遷,你應該知道的這七方面內容

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稱“590號令”)施行後,城市房屋拆遷開啟了嶄新的法治紀元。“有法可依”在這一領域裡變為了現實,突出表現為可複議、可訴訟的內容覆蓋全流程,並通過法規明確予以了指示。廣大被徵收人就此擁有了捍衛自身合法補償權益的強有力武器。

簡單地講,590號令所規定的房屋徵收程序分為兩大塊:徵收決定和補償。亦即【決定拆遷】和【落實拆遷(補償)】

今天就分這兩個階段為您解讀590號令。

徵收決定階段

一、徵收主體是否合法

590號令第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由其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其他政府有關部門配合完成這些工作。

第5條進一步規定,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可以受委託承擔其中的具體工作,但不承擔其中的責任。

也就是說,能擔責的通常是兩類主體:房屋徵收部門(住建局、徵收管理辦公室等)和市縣級政府。實踐中,“協議拆遷”在一些地方大行其道,其突出特點就是政府沒有人出來擔責,整個程序都由村委會或者某開發公司牽頭實施、負責,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對於這種主體不適格的情形,廣大被徵收人有權拒絕與其協商、簽約,並及時採取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二、房屋徵收範圍確定

根據590號令第16條之規定,確定徵收範圍的公告將叫停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遷戶分戶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這一步驟通常是被徵收人所能見到的第一份公告。此時要著重瞭解自己房屋的所在位置,弄清是否在房屋徵收範圍之內,避免被渾水摸魚。

徵收補償階段

三、早搬早籤獎勵金慎重拿

根據590號令第17條和實踐中遇到的情況,獎勵金幾乎已經成為了城市房屋徵收項目中的必經程序,你不可能遇不到它。尤其是在一些棚戶區改造類的特殊項目中,獎勵金在預簽約階段是極其吸引眼球和談資的事情。

在此本錄律師團隊要提示您的是:有獎勵金固然好,但脫離了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這一前提,獎勵金就成了無本之木,喪失了獎勵的意義,而成為了拆遷方節約拆遷成本的一個工具。因此切勿因小失大,算好總賬再做選擇。

四、選擇好補償安置方式

590號令第21條賦予了被徵收人自主選擇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也就是【要房還是要錢】。需要強調的就是舊城區改建類項目,被徵收人有權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徵收方必須予以滿足。這是此類項目維權的一個關鍵點。

五、補償協議審慎簽訂

590號令第25條規定了徵收補償協議的法定內容和履行時的救濟渠道。廣大被徵收人需要明晰一點:補償協議是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政協議,同時兼具民事合同的很多特性,故一旦把自己的名字簽上去了,想反悔是極為困難的。實踐中,被徵收人往往在簽約這一“動作”上過於隨意,在沒有看清、理解透擺在面前的協議文本的情況下就貿然簽字畫押,甚至去籤一些所謂的“空白協議”,這無疑是徵收維權中最大的陷阱與決策風險所在。請記住,協議就分兩種情況:簽了和沒簽。沒簽,那麼補償安置還可以談,還有博弈的空間;簽了,那基本就意味著補償工作結束,也就沒有太多好糾纏的了。

六、徵收補償決定是維權的最後機會

590號令第26條、第28條的規定反映了徵收補償決定“一錘定音”的重大意義。

一旦被徵收人不同意簽約,徵收方作出徵收補償決定,那麼就意味著維權進入了劍拔弩張的關鍵階段。

堅決收集有利證據對補償決定提起訴訟,幾乎是此時的不二選擇。如果你6個月內不訴,那麼等待你的就極可能是法院的一紙強制執行裁定,以及隨後隆隆開來的挖掘機了。

七、“違建不補”是永恆的一道關

在徵收中,“以拆違促拆遷”是可能隨時隨地出現的逼遷舉措,幾乎不受程序、階段的限制,具有極強的隨意性和故意性,目的就是要促使被徵收人痛痛快快簽約搬遷,而與“消滅違建”之類高大上的說辭完全無關。

可以說,從項目啟動的那一天起,被徵收人就要做好與“違建不補”這一達摩克利斯之劍做鬥爭的充分準備,把能夠證明自己房屋合法的手續、證件保管好,時刻準備著針對突然貼在牆上、門上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類文書提起程序實施救濟。這聽起來的確很荒唐,但確是如今這一領域最令人感到無奈的事實。

關於城市房屋拆遷,你應該知道的這七方面內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