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换人了!原来的劳动合同还作数吗?

老板换人了!原来的劳动合同还作数吗?

有时候

在一家企业待久了

难免出现公司boss换人的情况

也就是法人代表变更

这个时候惨遭解雇可咋办

老板换人了!原来的劳动合同还作数吗?

今天案例的主人公就遇到了

这种状况

请看案例

2009年6月,王某进入天顺物流公司工作,2010年5月起担任总经理助理,月工资3500元,工作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7月,天顺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去世,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2012年6月,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收购天顺物流公司全部股权,2012年9月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某。天顺物流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后,王某继续留在天顺物流公司工作且工资依旧由天顺物流公司支付。2012年10月22日,因公司交接工作完毕,天顺物流公司决定不再雇用王某。2012年11月15日,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天顺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天顺物流公司辩称,王某与天顺物流公司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天顺物流公司法人代表已变更为周某,王某与天顺物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应当支付王某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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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看劳动合同怎么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老板换人了!原来的劳动合同还作数吗?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

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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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果

王某从2009年6月至2012年10月22日一直在天顺物流公司工作,曾担总经理助理,并由天顺物流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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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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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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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天顺物流公司虽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足以证明王某与天顺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规定,天顺物流公司虽然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王某依然与天顺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天顺物流公司决定不再雇用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天顺物流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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