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滴滴司機猥褻殺害女乘客 獲親屬諒解被判死緩

鄭州空姐遇案的悲情尚未過去,8月24日,溫州女孩搭乘滴滴順風車時又遭司機殺害。

在兩起全國轟動的案件發生前,重慶也曾發生過一起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猥褻乘客案。27日,上游新聞重慶晚報慢新聞記者獲悉,目前該案已經判決生效: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網友爆料,2017年5月,重慶也曾發生一起滴滴司機殺害女乘客案。上游新聞重慶晚報慢新聞記者向偵辦此案的警方瞭解案件偵辦情況時獲悉,該案早已全案移交司法部門,警方不便透露有關此案的相關情況。

上游新聞重慶晚報慢新聞記者隨後通過公開渠道查詢到一份2018年2月27日發佈的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目前已經生效。

裁定書顯示:

被告人周某,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於重慶市永川區,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重慶市永川區。因本案於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永川區看守所。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罪、強制猥褻罪一案,於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渝05刑初8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報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複核。現已複核終結。

重慶滴滴司機猥褻殺害女乘客 獲親屬諒解被判死緩

△法院裁定書

裁定書披露

風箏線紅布勒頸部開瓶器插下體

經複核查明,2017年5月14日11時27分許,被告人周某通過滴滴出行軟件接到被害人甘某(女,歿年30歲)發出的從重慶市永川區前往重慶市巴南區的順風車訂單後,於當日12時20分許駕車接到甘某,隨後前往巴南區。途中,因周某遲到及對行駛路線不熟悉等,周某與甘某引發口角糾紛。

當日下午,周某駕車行至重慶市江津區德感街道城海濱江春城小區附近路口時,再次與甘某發生口角糾紛。周某心生怨氣,停車與甘某發生抓扯,甘某抓住周某的下身,周某遂使用車內放置的紅布和風箏線對甘某的頸部通過纏繞的方式進行緊勒,並使用麻繩對甘某的手腳進行捆綁。其間,周某為報復甘某在反抗中抓其下身,將一紅酒開瓶器的圓柱狀部分插入甘某陰道內。

後周某搭載甘某繼續行駛,並於當晚駕車途經重慶市璧山區來鳳街道王家灣璧津三百梯公路路段時,將甘某拋棄至公路邊涵洞下。經法醫鑑定,甘某系機械性窒息死亡。同月18日,公安人員將周某抓獲。周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同年12月21日,周某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親屬對周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原一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DNA檢驗報告》、諒解書、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判決已生效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裁定書稱: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採用暴力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制猥褻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周某因瑣事糾紛,採用勒頸的方式故意殺害他人,情節惡劣,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本應依法嚴懲,鑑於本案系糾紛引發,周某歸案後有坦白情節,且案發後其親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對周某所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7)渝05刑初87號以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該裁定書顯示: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定書裁定日期為2018年2月5日,發佈日期為2018年2月27日。上游新聞·重慶晚報慢新聞記者從多個渠道獲悉,目前該判決書已經生效。

記者調查

滴滴在重慶未取得許可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多次通過媒體等渠道告知公眾:滴滴出行在重慶並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通過滴滴平臺接單的快車、豪華車等相關網約車服務,都屬於違法行為。

據重慶交通執法部門介紹,近年來,我市各地查獲的滴滴非法營運事件層出不窮。

8月1日,滴滴快車司機許某從渝北區接到一名乘客,前往火車北站,剛到目的地,一停車就被執法人員給攔住了。

隨後,許先生接到了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直屬支隊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行為是:網約車駕駛員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營運服務,違反了相關規定,予以200元罰款。許先生的車取得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以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但按照相關規定,在重慶地區從事網約車服務,必須三證合一。網約車駕駛員雖然取得了其中兩個證件,但滴滴平臺在重慶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截至目前,已經有11家網約車平臺公司取得了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可在重慶市範圍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其中並不包括滴滴出行。

但目前,滴滴出行在重慶除了下線順風車業務外,其它網約車項目依然正常開展,處在非法營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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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順風車存在四大問題需整改

滴滴出行在重慶的運行情況怎麼樣呢?為何滴滴出行沒能取得經營許可呢?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滴滴順風車在運營模式上,不符合我市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多次約談後均未整改達標,目前還存在至少以下需要整改的四大類問題:

問題一

違背順風車概念。順風車的概念是由車主先發起我要從甲地到乙地,然後乘客在平臺裡發出乘車需求,由後臺進行匹配。但是滴滴很多情況是由乘客發出需求後,車主自己去尋找,違背了順風車這個概念。

問題二

違背合乘規定。根據我市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乘客分攤費用僅限於車輛燃料成本及通行費,此外,合乘平臺、合乘服務提供者不得收取時間計費或其他任何費用,而滴滴順風車採用的是規避這種計價方式,自己來定價。

問題三

拒不接入數據,監管困難。我市道路運輸部門要求滴滴公司將順風車數據接入行業管理部門的信息平臺,以便加強管理,但滴滴平臺至今尚未接入,給行業監管帶來困難,存在潛在安全風險。

問題四

借順風車跨區域非法營運擾亂客運秩序。執法實踐中,交通執法部門發現,許多滴滴司機藉著滴滴順風車的名義,大量從事跨區域非法營運,與管理部門的班線客運發生衝突,擾亂了客運市場秩序。

對於上述問題,相關部門多次約談滴滴平臺,責令滴滴出行方面進行整改規範,但目前滴滴方面還沒有進行規範並達標。

據瞭解,上述問題中,監管部門最為擔心的是問題三,因為這涉及乘客的安全。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透露,問題三在約談中是滴滴平臺最不願“讓步”的,緣由是涉及核心商業利益。對此監管部門態度也很堅決:有什麼商業利益比安全還重要?

對滴滴出行在重慶存在的問題,滴滴重慶方面表示,他們一直在積極溝通整改,但涉及相關情況重慶辦事處並無最終決定權,最終還是需要總部決定。

重慶滴滴司機猥褻殺害女乘客 獲親屬諒解被判死緩

運管公安昨約談重慶分公司

在運管部門指出滴滴出行在重慶運營存在的四大類問題基礎上,27日下午,重慶市運管局、重慶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客運支隊約談滴滴重慶分公司,提出一系列具體的整改要求。

滴滴從2014年進入重慶,在長達4年的經營時間內,因不符合國家及重慶市道路法律法規相關要求,一直未取得行政許可。

27下午,重慶市運管局聯合市交通行政執法直屬支隊、重慶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客運支隊約談滴滴重慶分公司相關負責人,要求其及時按照國家及重慶相關政策要求,儘快取得網約車合法經營行政許可。

在交通運輸過程中,我們要把乘客的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保障老百姓的生命安全,而不是把利益放在第一位。重慶市運管局副局長、交通行政執法直屬支隊支隊長陳衛東在約談會上說。

陳衛東向滴滴重慶分公司提出11項要求。首先,滴滴應儘快拿出一個具體的時間表,倒逼推進,完善相關整改措施。要儘快將滴滴平臺重慶範圍內車輛及駕駛人員真實數據接入政府監管平臺。

陳衛東指出滴滴重慶分公司應儘快建立投訴處理制度,擴大處理投訴的途徑,保證在接到投訴後,能及時通過多種方式及時回覆。要查找管理漏洞,加大不合規、不合法車輛清理力度,確保老百姓的出行安全;根據網約車一城一策原則,拿出滴滴重慶分公司整改方案等等。

重慶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客運支隊相關負責人在約談時指出,滴滴需要加強管理模式,目前滴滴公司在對駕駛員的管理上存在脫節現象,必須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和經營管理模式,要強化預案演練,公安部門會不定時對平臺進行抽查,希望滴滴公司能貫徹8月26日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約談滴滴公司總部時提出的要求,防範類似事件在重慶發生。

約談中,上述兩大職能部門還要求滴滴重慶分公司應儘快將約談內容上報總部,及時反饋。

滴滴重慶分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將把要求彙總後向總部彙報,及時整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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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已率先投用

網約車管理服務系統

如何解決網約車的安全問題?重慶相關職能部門一直在行動。據瞭解,目前重慶已率先投用網約車管理服務系統。

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客運支隊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2016年12月21日正式公佈的《重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等六個條件。

據瞭解,目前我市網約車平臺登記註冊的車輛共有24.9萬輛,駕駛員24.3萬人。網約車企業不具備全面真實瞭解駕駛員身份信息,以及有無酒駕、毒駕甚至是犯罪前科等信息的條件。

重慶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客運支隊在全國率先研發應用網約車管理服務系統,按照《辦法》要求,對入職網約車駕駛員開展資格核查。

網約車平臺在招聘駕駛員時,只需要將駕駛員的身份信息上報公安機關,警方便會對駕駛員的信息進行核實。截至目前,累計核實網約車駕駛員信息38249人,不合格率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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