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事:刑法隨筆

好,今天我們來說說刑法中一些有趣的事情和常見的誤解

。我們每個人都學刑法,其中大多數人學得比檢直君好,但是我敢保證,檢直君今天要說的幾個趣事和誤解,你還真不一定知道。

第一,放錯了的罪名。你們知道嗎?在刑法分則中,有幾個罪名是被放錯了位置的。比如重婚罪,現在放在哪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裡邊對吧?但很顯然,一個男的娶兩個妻子,或者一個女的嫁兩個老公,不是一個民主權利吧?那是不是一種人身權利呢?好像也不太對。如果你說侵犯的是配偶權,好,配偶權比起生命權、健康權、性自主權這些權利是不是次要多了?可不可以被放棄啊?當然可以,離婚不就是放棄配偶權嘛!單身貴族、不婚一族不就是放棄配偶權的嘛!但是這樣就麻煩了,你會發現有這樣一種情況:一個男子同時娶了兩個女子,結果這兩個女子還很高興,情同姐妹,堪比之前的娥皇女英對不對?那她們都自願放棄了自己的配偶權,認為獨樂樂不如眾樂樂,願意和別人分享,此時刑法能不能不管?不行!必須當作重婚罪來處理!開玩笑,全國還那麼多單身狗呢?你這多吃多佔,其他人怎麼辦?你會發現,

這個時候重婚罪實際上保護的是什麼?是國家的一夫一妻制度對不對?那國家制度能放哪裡?沒地方放,就湊合著放一下咯。類似的放錯的還有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這個罪放在瀆職罪這一章裡,但犯這個罪要不要瀆職啊?顯然不用啊!年滿16週歲就可以構成,所以這是放錯了的罪名。

你不知道的事:刑法隨筆

第二,自己封的法律。我們都知道,只有法律才談溯及力的問題對吧?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從舊兼從輕”原則。但是有一種奇怪的東西叫做司法解釋,它竟然也是按照“從舊兼從輕”來處理的。其實按照道理來說,司法解釋是對現有法律的解釋,它只是發現法律的真正含義,是不是創設了法律?當然不是,所以它嚴格意義上來說是不能“從舊”的,當初法律理解錯了,現在新的理解出來了,說之前你的理解是錯的,得按現在我的來,那顯然我們都知道,對的取代錯的,就應該全部按對的來是吧?你之前一直以為1+1=3,有一天突然腦子開竅了,發現“哇!原來1+1=2啊!”這個時候能不能說,之前的還是按之前的等於3,之後的才等於2?肯定不行啊!必須全部按2來處理對不對?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覺得自己老牛逼了,必須當作法律來處理啊,所以自己出了一個關於司法解釋效力的司法解釋,也是從舊兼從輕了。

你不知道的事:刑法隨筆

第三,被誤解的情感訴求。在我們探討故意犯罪的時候,又一個東西特別容易混淆我們的視線,這個東西叫做“情感訴求”,但我們常常把他當作“主觀故意”來看待。比如說張三和李四坐在一個吊籃裡,在幾十米的高空裡自由翱翔呢,這個時候王五想要幹掉張三,他準備割斷繩子,繩子一斷張三是不是就死了。可是王五和李四是好兄弟,王五實在不願意李四死,但是他更不願意就這樣放過張三,於是他一邊割繩子一邊說:“好朋友啊,我實在不願意你死啊,你可千萬不要死啊!”這個時候王五對李四的死是什麼主觀心態?必須是直接故意啊!他嘴上說不要,身體是不是還是很誠實?他是不是明知割斷繩子李四就會死,但是依然決定要這樣做,所以他嘴上說著“不要不要”,這種叫情感訴求,就跟諸葛亮揮淚斬馬謖一樣,諸葛亮是不是真的很悲傷?當然是,但是我們不能說,諸葛亮對於斬馬謖這個事情,就不是直接故意,這就是情感訴求,不能等同於主觀故意。

你不知道的事:刑法隨筆

第四,不存在的舉動犯。我們國家以前刑法有個很古怪的分類,分別是:舉動犯、行為犯、危險犯和結果犯。這裡這個舉動犯是個怪胎,你會發現他根本不存在。為什麼?舉動犯的意思是什麼?他說如果一個罪名只要一著手就既遂,就叫舉動犯。好,我們想想有沒有這樣的罪名?沒有的。經常被教科書舉例的兩個罪名,一個叫做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他們說只要你敢說煽動大家顛覆國家政權的話,你就構成既遂。那我們想一想,今天張三站上講臺準備煽動大家顛覆國家政權,這個行為什麼時候著手?從他講話開始對不對?好,張三開口說:“大家好!我……”你說,好,你犯罪既遂了,有可能嗎?根本不可能,你會發現必須等他把話說完了,至少要表達出這個意思才可以既遂是吧?所以這個時候根本就是個行為犯。還有一個罪名叫做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罪,認為這個罪只要一著手就既遂。但是你知道,舉動犯是不可能有未遂的對吧?但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有沒有可能未遂啊?當然有可能了!你以為黑社會想進就能進的?首先要筆試面試,最後還要體檢政審……呃,不對,是還要納一個投名狀對不對?所以黑社會不是你想參加,想參加就能參加的。這個罪也不可能是個舉動犯。

你不知道的事:刑法隨筆

五、被誤解的濫用職權罪。濫用職權罪和翫忽職守罪一起規定在一個法條裡,於是就有很多人這樣想啊,濫用職權罪是故意犯罪,翫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告訴我你有沒有這樣想過?事實上這怎麼可能?濫用職權罪必須是個過失犯罪,不可能是個故意犯罪。我們來想想,故意犯罪的意思是,我明知我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導致犯罪結果的發生,依然決意為之。好,這個時候張三審批一項工程,他明知道李四建樓一定或可能會死人,但是他覺得無所謂,死得好,死就死了吧,正好為計劃生育做貢獻,然後大筆一揮把工程批給了沒有建設資質的李四。這個時候能定張三濫用職權嗎?當然不能,一定要定他故意殺人對不對啊?你都明知道會死人,但是追求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是不是故意殺人?李四是不是你的犯罪工具啊?你會發現這個結果很荒謬。正確的邏輯應該是,張三應當能夠預見到李四沒有建設資質,可能發生事故但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但覺得不會那麼巧,這才合理,對不對?所以濫用職權罪必須也是個過失犯罪。

而且,刑法肯定不會講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刑期規定的一樣的,所以,這一點也可以證明,濫用職權罪雖然看起來很像故意犯罪,但真的是過失犯罪。

你不知道的事:刑法隨筆

好,今天這篇勉強算是刑法隨筆,真實原因是檢直君在為下週開始的正式試講做準備,希望這篇小短文能夠啟發大家的思考,對大家學習刑法有一點點幫助,咱們下回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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