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事:刑法随笔

好,今天我们来说说刑法中一些有趣的事情和常见的误解

。我们每个人都学刑法,其中大多数人学得比检直君好,但是我敢保证,检直君今天要说的几个趣事和误解,你还真不一定知道。

第一,放错了的罪名。你们知道吗?在刑法分则中,有几个罪名是被放错了位置的。比如重婚罪,现在放在哪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里边对吧?但很显然,一个男的娶两个妻子,或者一个女的嫁两个老公,不是一个民主权利吧?那是不是一种人身权利呢?好像也不太对。如果你说侵犯的是配偶权,好,配偶权比起生命权、健康权、性自主权这些权利是不是次要多了?可不可以被放弃啊?当然可以,离婚不就是放弃配偶权嘛!单身贵族、不婚一族不就是放弃配偶权的嘛!但是这样就麻烦了,你会发现有这样一种情况:一个男子同时娶了两个女子,结果这两个女子还很高兴,情同姐妹,堪比之前的娥皇女英对不对?那她们都自愿放弃了自己的配偶权,认为独乐乐不如众乐乐,愿意和别人分享,此时刑法能不能不管?不行!必须当作重婚罪来处理!开玩笑,全国还那么多单身狗呢?你这多吃多占,其他人怎么办?你会发现,

这个时候重婚罪实际上保护的是什么?是国家的一夫一妻制度对不对?那国家制度能放哪里?没地方放,就凑合着放一下咯。类似的放错的还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这个罪放在渎职罪这一章里,但犯这个罪要不要渎职啊?显然不用啊!年满16周岁就可以构成,所以这是放错了的罪名。

你不知道的事:刑法随笔

第二,自己封的法律。我们都知道,只有法律才谈溯及力的问题对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有一种奇怪的东西叫做司法解释,它竟然也是按照“从旧兼从轻”来处理的。其实按照道理来说,司法解释是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它只是发现法律的真正含义,是不是创设了法律?当然不是,所以它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能“从旧”的,当初法律理解错了,现在新的理解出来了,说之前你的理解是错的,得按现在我的来,那显然我们都知道,对的取代错的,就应该全部按对的来是吧?你之前一直以为1+1=3,有一天突然脑子开窍了,发现“哇!原来1+1=2啊!”这个时候能不能说,之前的还是按之前的等于3,之后的才等于2?肯定不行啊!必须全部按2来处理对不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觉得自己老牛逼了,必须当作法律来处理啊,所以自己出了一个关于司法解释效力的司法解释,也是从旧兼从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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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误解的情感诉求。在我们探讨故意犯罪的时候,又一个东西特别容易混淆我们的视线,这个东西叫做“情感诉求”,但我们常常把他当作“主观故意”来看待。比如说张三和李四坐在一个吊篮里,在几十米的高空里自由翱翔呢,这个时候王五想要干掉张三,他准备割断绳子,绳子一断张三是不是就死了。可是王五和李四是好兄弟,王五实在不愿意李四死,但是他更不愿意就这样放过张三,于是他一边割绳子一边说:“好朋友啊,我实在不愿意你死啊,你可千万不要死啊!”这个时候王五对李四的死是什么主观心态?必须是直接故意啊!他嘴上说不要,身体是不是还是很诚实?他是不是明知割断绳子李四就会死,但是依然决定要这样做,所以他嘴上说着“不要不要”,这种叫情感诉求,就跟诸葛亮挥泪斩马谡一样,诸葛亮是不是真的很悲伤?当然是,但是我们不能说,诸葛亮对于斩马谡这个事情,就不是直接故意,这就是情感诉求,不能等同于主观故意。

你不知道的事:刑法随笔

第四,不存在的举动犯。我们国家以前刑法有个很古怪的分类,分别是: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这里这个举动犯是个怪胎,你会发现他根本不存在。为什么?举动犯的意思是什么?他说如果一个罪名只要一着手就既遂,就叫举动犯。好,我们想想有没有这样的罪名?没有的。经常被教科书举例的两个罪名,一个叫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他们说只要你敢说煽动大家颠覆国家政权的话,你就构成既遂。那我们想一想,今天张三站上讲台准备煽动大家颠覆国家政权,这个行为什么时候着手?从他讲话开始对不对?好,张三开口说:“大家好!我……”你说,好,你犯罪既遂了,有可能吗?根本不可能,你会发现必须等他把话说完了,至少要表达出这个意思才可以既遂是吧?所以这个时候根本就是个行为犯。还有一个罪名叫做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罪,认为这个罪只要一着手就既遂。但是你知道,举动犯是不可能有未遂的对吧?但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没有可能未遂啊?当然有可能了!你以为黑社会想进就能进的?首先要笔试面试,最后还要体检政审……呃,不对,是还要纳一个投名状对不对?所以黑社会不是你想参加,想参加就能参加的。这个罪也不可能是个举动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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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误解的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一起规定在一个法条里,于是就有很多人这样想啊,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告诉我你有没有这样想过?事实上这怎么可能?滥用职权罪必须是个过失犯罪,不可能是个故意犯罪。我们来想想,故意犯罪的意思是,我明知我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依然决意为之。好,这个时候张三审批一项工程,他明知道李四建楼一定或可能会死人,但是他觉得无所谓,死得好,死就死了吧,正好为计划生育做贡献,然后大笔一挥把工程批给了没有建设资质的李四。这个时候能定张三滥用职权吗?当然不能,一定要定他故意杀人对不对啊?你都明知道会死人,但是追求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是不是故意杀人?李四是不是你的犯罪工具啊?你会发现这个结果很荒谬。正确的逻辑应该是,张三应当能够预见到李四没有建设资质,可能发生事故但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觉得不会那么巧,这才合理,对不对?所以滥用职权罪必须也是个过失犯罪。

而且,刑法肯定不会讲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刑期规定的一样的,所以,这一点也可以证明,滥用职权罪虽然看起来很像故意犯罪,但真的是过失犯罪。

你不知道的事:刑法随笔

好,今天这篇勉强算是刑法随笔,真实原因是检直君在为下周开始的正式试讲做准备,希望这篇小短文能够启发大家的思考,对大家学习刑法有一点点帮助,咱们下回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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