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公章不是想拿就拿想蓋就蓋,村幹部更不能亂用,得講「章法」

村級公章不是想拿就拿想蓋就蓋,村幹部更不能亂用,得講“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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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報道,部分地區村委會公章保管和使用存在不規範的問題。

一位村民家裡要分戶,按程序需要在村委會辦理一張分戶證明。找到公章的保管者村會計家裡,卻因為言語不和,遭到“閉門羹”。

還有一位農戶家要拆遷,這才發現這套前些年從別人手裡購置的房產屬於違章建築,可是當初交易時,賣家明明出示了一張村委會關於房產歸賣家所有的證明,並加蓋了村級公章。

這兩個案例,一個是不給開證明,耽誤了村民辦事;另一個是證明有問題,引發了矛盾糾紛。

村級公章不是想拿就拿想蓋就蓋,村幹部更不能亂用,得講“章法”

村級公章,不能亂用!

村民委員會印章,是村級公共權力的象徵,在辦理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其管理混亂一直是村委會管理的老大難問題。

早在2001年,國務院辦公廳就轉發了民政部、公安部《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其中提到,“一個時期以來,一些農村村民委員會在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規範的現象,對農村的社會管理造成了不良影響,有些甚至給村集體經濟造成重大損失”。

有的村委會公章被村幹部裝進了“口袋”,濫用、私用村章,導致“人情章”“收費章”等腐敗亂象出現,不給菸酒、不送禮就不蓋章的情況也有發生。還有一些地方,村幹部在不少空頭證明上隨意蓋章,結果讓一些村民鑽了空子,甚至在無意中為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方便。

無論在村民自治還是農民生活中,村委會印章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很多時候都會用到,比如辦理戶口、申請低保、建設農房等。那些亂用的行為真是要不得!

村級公章不是想拿就拿想蓋就蓋,村幹部更不能亂用,得講“章法”

村級公章使用要講“章法”

村章如何保管?

《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見》規定:

村民委員會印章要有專人保管,保管人由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提名,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後決定。

為防止亂用印章,一般情況下,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

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

村章如何規範使用?

凡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使用印章時,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經會議討論同意並經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後方可使用。

不得以欠交稅費等為藉口,在村民辦理參軍、婚姻狀況證明、外出務工證明等手續時,拒絕使用印章,也不得藉機吃、拿、卡、要,增加農民負擔。

村民委員會要加強對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嚴格遵守印章管理規定和印章使用審批程序,又要方便群眾的生產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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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章如何正確移交?

村委會換屆就會涉及到公章移交。

根據規定,換屆選舉工作結束後,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在10天內向本屆村民委員會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民委員會印章的,由制發機關負責追繳,並追究責任。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屆內被集體罷免的,印章由鄉級人民政府暫時代管。鄉級人民政府應在重新選舉工作結束後及時將印章發給新的村民委員會。

誰來制發村章並指導使用?

村民委員會的印章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發,並由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進行指導。

但是新華社等媒體曾報道,一些地方出現“村章鄉管”“村章鎮管”的情況。為了防止村幹部在公章使用上出現腐敗,部分鄉鎮矯枉過正,村委會公章到了鄉鎮政府“櫃子”裡,成為鄉鎮政府“代管”的對象。雖然初衷是好的,但這種做法本身不妥,給要開普通證明的村民增添了麻煩,為蓋一個公章費時又費力。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司長陳越良曾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村章鄉管”違背憲法精神,更不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必須堅決糾正。

促進村委會公章正確使用、防止村幹部公章腐敗,一方面要引導村幹部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加強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教育;另一方面要不斷完善公章的管理使用制度,並將其與村務公開相結合。最有效的監督主體是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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