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合同期內主動離職,公司規定員工必須退還在職期間內公司給個人繳納所有的社保費,這合理嗎?

縣尉


明確回答:你說的這種情況是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勞動者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的義務。

再看你合同期內主動離職的相關法律法規。《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因此,企業給員工繳納社保是勞動法規定的,是其基本義務,並不是企業對員工的贈與和施捨,不能因為你的合同期內離職就強行要求員工退還。如果因為你的離職對企業造成損失,企業的確可以要求你賠償,但是無論怎樣賠償,都不包含把企業繳納社保抵扣的說法。所以企業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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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你好,很明顯這是不合理的做法,因為我們國家相關規定,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起30日內就要為所他的員工購買社保。

那麼他的意思就是,單位給員工購買社保是單位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所以說,雖然你在合同規定期限內離職,但並不存在要償還這個社保繳費的義務。

所以說這種情況肯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樓主如果說離職以後,你的社保不能夠正常的轉移,那麼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且有勞動仲裁部門出面來解決這個問題,我想一定會有一個滿意的解決方案。


社保達人工作在電力


員工在合同期內主動離職,公司規定員工必須退還在職期間內公司給個人繳納所有的社保費,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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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分析師


員工在合同期內主動離職,是不是應該給用人單位賠償呢?公司要求職工必須退還在職期間用人單位給職工交納的所有保險費用,合不合理呢?

當然不合理,而且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給職工交納保險,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確定的企業義務。

企業承擔的社保費由職工承擔是不合法的行為。不論是什麼理由,職工為企業工作一個月,企業就應該給職工交納社會保險一個月。這是法律的明確要求。

確實合同期未滿,職工提出主動離職,可能會存在理虧的感覺。但是,實際上合同期是約定用人單位的,而不是約定職工的。職工畢竟是個人,可能面臨的情況非常多,所以勞動合同法會對職工特別照顧。職工只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就可以了。

如果職工擅自離職,導致用人單位出現損失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提出要求賠償,但是必須要列舉證據。這種情況非常少。

另外,除非勞動合同具有競業限制條款。職工離職後,其他情況是沒有任何賠償罰則的。

職工主動離職跟企業解除離職,差距在於經濟補償金。職工主動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也無法享受失業金待遇。

但是職工主動離職,並不是像企業說的那樣需要將單位繳納的社保費進行賠償。

其實所有懂點法律的人都知道用人單位這是霸王條款、違法行為。但是這種做法用人單位還是普遍在做,因為是用人單位用來嚇唬人用的,限制了職工的離職,只要他不投入付出實施就不違法。職工權益被侵害後只要不投訴舉報,單位也就佔了便宜,超過兩年勞動監察部門就不會再追究。

所以,我們職工應當多多學習勞動知識,針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應當積極站出來進行維權。


暖心人社


作為一個社保工作人員我可以肯定裡一定的告訴你,這樣做是不合理也不合社會保險法,保險法規定每一個總共單位都必須為每一個簽有勞動合同的職工購買五險即養老保險(常說的社保)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一般大部分公司企業只購買養老和醫療保險。這裡你所說的社保是單位和個人繳費構成,你辭職後單位沒有權利要求退還公司單位所繳那部分。回答你的第二個疑問,社保的轉移不由公司辦,是你本人去到你們單位購買社保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管理局(簡稱社保局)辦理社保關係的轉移。如果有疑問請回復我!


拾荒者11808922


公司為員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管理條例賦予企業的義務,也是員工應得的權力,沒有什麼前提條件,公司這樣要求,是非法的。

1、公司應當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管理條例,都明確規定了,公司應當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不繳或者少繳、遲繳,都是違法的。


2、公司如果不能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社保部門有責任進行監督管理,要求公司及時補繳,同時要處以行政處罰措施,並處2—3倍罰款。

3、員工在合同期內主動離職,不管是有過錯還是無過錯,公司都不能以此為由,扣發或者少繳員工在崗期間的社保費用,更不能要求員工退還。如果因員工的過錯,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可以通過正常渠道要求賠償,這個賠償與員工的社保費用沒有任何關係。

4、公司如果違法扣除為員工繳納的社保費用,或者要求員工退還,並以辦理社保轉接手續為威脅,都是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向社保部門舉報,也可以向人社部門內的勞動監察大隊、勞動人事仲裁部門舉報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正當的合法權益。



真寧腔調


看題主的問題是合理嗎?而不是合法嗎?真的很感動!來頭條快五個月了,第一次看到有朋友問合理嗎。我當初選擇職場管理就是想用自已的經驗幫助初入職場的年輕人走好自已的職場之路,可太多的問題讓我有了放棄的打算,今天收到這位朋友的邀請,讓我有了繼續下去的動力。因為這位朋友讓我知道,這世上還有講理的人。

不說了,太激動了,怕說太多頭條一審核通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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