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侦有料:一起案例带你看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行为的认定

周末侦有料:一起案例带你看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行为的认定

作者 | 郭天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2日,杨浦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

周末侦有料:一起案例带你看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行为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至12月间,犯罪嫌疑人陈某虚构事实,谎称“在网贷平台贷款只用还一次的钱,剩下的钱我有朋友在银行工作,能够内部操作平账”,使得四名被害人误以为网络贷款不用还钱,于是四名被害人提供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密码、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嫌疑人陈某获取上述信息后,自行操作被害人A、B的支付宝,开通了蚂蚁花呗和借呗业务;骗被害人C、D下载并开通了丽人荟、来分期等多个网贷APP。在网贷平台放款后,嫌疑人以做账为由,哄骗被害人C、D主动将钱款转移至自己名下。甚至在其自己的手机上登录被害人A、B支付宝账号,利用骗取的身份、账号信息,将网贷平台发放的钱款转移至自己名下。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四名被害人共计678077.32元。

周末侦有料:一起案例带你看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行为的认定

法理评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的犯罪手法不同与传统诈骗,而是经由支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其行为可以细分为以下三项:第一,骗取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密码,将被害人支付宝中钱款转移至自己名下支付宝账户中;第二,骗取被害人身份信息,帮被害人开通来分期、蚂蚁借呗、丽人荟等十多家网贷,并将贷得钱款经由支付宝转移至自己名下;第三,骗取被害人信用卡账号、密码后消费。

本案的焦点在于上述多项行为在罪名认定上存在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

犯罪嫌疑人陈某骗取被害人A、B钱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行为人骗得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密码及身份信息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操作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开通网贷业务并转移钱款至行为人名下,属于秘密窃取,侵害对象为被害人A和B,而非支付宝公司,支付宝公司无法独立判断输入正确密码和验证码的人是否为该账户实名认证者本人,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基本构造,即被害人并没有基于错误意识而处分财产。

2、第二种意见

犯罪嫌疑人陈某刷走被害人C建设银行信用卡10200元、被害人D招商银行信用卡41000元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实质是骗取他人信用卡支付密码后,冒用持卡人身份向银行发出支付指令,银行在接到指令后,错误判定为持卡人本人而予以同意,该行为系通过窃取方式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使用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陈某使用被害人A蚂蚁花呗消费6297元(后返还2800元)、使用被害人B蚂蚁花呗消费1363.23元(后返还529.8元)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银监会和央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确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编码为金融机构二级分类码Z-其他,因此蚂蚁花呗应当属于“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成为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并且蚂蚁花呗具有透支功能,是信用卡的延伸,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蚂蚁花呗消费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第三种意见

犯罪嫌疑人陈某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既遂)的构造需要齐备以下五个要素:即欺骗行为、被骗者陷入错误认识、被骗者处分(交付)财产、遭受财产损失、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利益。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中被害人必须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但这种处分行为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处分,而意味着被害人财产转移为行为人占有,侧重于“转移占有”。本案中的被害人被骗取支付宝账户密码,尽管没有意识到支付宝账户及密码意味着账户中钱款的支配权,换言之被骗人无转移财产意识却转移了财产占有。但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特别强调“自愿交付”的作用,对被害人的处分意识、是否出于“自愿”将影响到诈骗行为的认定。

承办人认为

嫌疑人骗取支付宝密码的行为是诈骗的前行为,支付宝类似一个虚拟钱包,其密码、验证码等安全认证信息相当于钱包的密钥,掌握该密钥等同于占有财产。本案中四名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向行为人提供上述密钥,就使得支付宝中的钱款实际上向行为人转移占有。虽然诈骗构造中,要求被害人受骗处分财产时应当具有处分意识,但不要求对具体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认识,本案中四名被害人尽管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上述账户中的钱款转走会有技术操作漏洞不用还或是行为人会帮忙还款,并不阻却被害人具有对财产的处分意识。

周末侦有料:一起案例带你看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行为的认定

而犯罪嫌疑人冒用四名被害人名义申请“蚂蚁借呗”等网贷平台贷款的行为并不具有刑法评价的意义,第二个虚构事实的行为才是认定犯罪行为的关键。故本案考察的重点在于第二个行为如何评价以及与第一个行为之间的关系。承办人认为,就第一个行为而言,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冒用四名被害人的行为,但因为钱款直接进入被害人与支付宝关联的银行卡,此时被害人与“蚂蚁借呗”等网贷平台的确存在借贷关系,但只能评价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被害人的名义被他人冒用,“蚂蚁借呗”等网贷平台也的确按照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进行审查,故对被害人而言,该笔钱款属于不当得利。但同时,犯罪嫌疑人冒用被害人身份申领贷款的行为,系为其后续的诈骗行为,亦即通过虚构不用还款等事实骗被害人将钱款转给嫌疑人这一行为创造了条件,而正是该条件,导致其后续的诈骗行为得以顺利得逞。

因此,第二个行为才是认定犯罪的关键。此时,第二个行为也只能评价为普通诈骗罪,但并非贷款诈骗罪。

周末侦有料:一起案例带你看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行为的认定

防骗贴士

公民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做好预警防范。首先,在日常生活中不要轻信自称客服人员的退款电话,要警惕网购客服主动加QQ、加支付宝好友、发二维码、发链接,碰到这个基本就能判定对方是骗子,不要轻信。其次,在网购后,妥善处理快递单,不要随手丢弃;不轻易点击陌生链接,避免使用公共场合的免费WiFi 进行网购,以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最后,要时刻了解最新手机支付的方式,最大限度降低手机支付风险。不要轻信陌生人发来的二维码信息。不要去随便点击陌生短信里的链接,同时,要保持设置手机开机密码的习惯。

周末侦有料:一起案例带你看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行为的认定

作者

郭天奇

检察一部

检察官助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