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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3个一”的规定,即一个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只能有一次试用期。
对此说法在具体理解中有争议,比如延长试用期算一次吗?比如劳动者在此期间请假,影响到考察,公司可从试用期中扣除假期天数进而延长试用期。但具体当地是否有相关规定,还是要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如果延长试用期,一定在试用期结束前跟员工协商,并办理相关手续,但原则上不能超过六个月。
还有试用期长短问题,很多求职者不清楚其中的法律法规,单位说多久就默认多久。其实这方面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参见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下次遇到开口就三个月、半年试用期的公司,不妨大方的问回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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