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辭退一個20多年的老員工,但他不同意走,怎麼辦?

奇葩史說


我是靖蜀黍,我關注職場動態,我就是喜歡在職場中奮鬥的你的樣子,酷~

我知道大部分的回答應該都是對於公司或者老闆的謾罵和鄙視,為什麼會將一個已經在公司服務了20多年的老員工就這樣無情的辭退?還有沒有良知和道德底線呢?

其實雖然這個題目很簡單,但在靖蜀黍看來背後其實沒有那麼簡單,我們把這個題目分解成兩部分

公司要辭退一個20多年的老員工

核心問題是公司為什麼要辭退20多年的老員工,根據我的分析可能有幾種原因,一是公司已經沒有合適的崗位適合老員工;二是老員工不願意提升自己,倚老賣老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轉;三是某些事情公司需要老員工來背黑鍋;四是公司已經入不敷出就快倒閉。

其中第一種和第二種主要的原因是在老員工,是老員工的不願意與時俱進,養著老員工已經嚴重影響公司企業文化和團隊的和諧,公司不得不辭退他。對於這種情況,重點在於向老員工說清楚辭退的原因,特別是在老員工已經出現不適應當前工作要求的時候,就應該多次採用談心、警告的方式,提早給他釋放壓力,並在這個過程中留下談心、教育和警告的證據,如果一而再再而三,老員工還是如此,則表現出辭退的無奈,同時給足賠償金,這樣老員工也就無話可說,並且沒有什麼理由可以要挾公司或領導。

第三種和第是種主要的原因是因為公司運營不善出現問題,並把責任轉嫁到老員工身上

,這個一個方面做好說服工作,最後關鍵就是用足夠的錢去安慰補償老員工,當然如果公司要倒閉了,在儘可能的前提下賠償向老員工傾斜也是應該的,所以,最終還是錢的問題,錢到位了,也就不會有異議了。

老員工不同意走

這種狀況的原因也有幾種,一種是公司沒有按照國家《合同法》的規定給予足夠的賠償;二是在辭退過程中不夠尊重老員工,沒有及時說明清楚他被辭退的原因,感覺受到了侮辱和忽視;三是不認同被辭退的原因,老員工感覺受到了不公平對待;

老員工不同意走,真正背後的原因其實不是說服沒有做到位,就是錢沒有給夠或者心涼了,之後就比較容易跟公司槓上了。

怎麼辦?

一方面做好說服工作,最好是公司高級領導直接出面向老員工解釋說明辭退情況,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說到老員工心服口服。

另一方面,一定至少要按照國家的規定予以賠償,雖然可能是一筆很大的數字,但企業錯誤在前,這也是沒有辦法要面對的損失,否則老員工上仲裁庭起訴,後面企業的損失可能更大。有人情味的公司還會再額外補償,以感謝老員工20年的付出,這樣,還有什麼老員工會死賴著不走呢?

另外一點就是所有的補救方式一定要照顧老員工的面子,老員工已經服務公司那麼多年了,總不能丟了臉回去,對於工作了20年的老員工,很多時候面子比補償還要重要!

辭退20年的老員工總是悲哀的事情,但只要做事做到有理有據,老員工還是跟企業有感情的,也不會願意為了自己的退休費跟一個工作生活了20年的企業對簿公堂!除非真的是受了大委屈,老員工受了大委屈,根本原因就在於人力資源和老闆並沒有做好解釋工作,這個時候只能嘗試的補救了!

靖蜀黍沒有在一個單位待過10年以上,也許我的這些論點和論據只是個人的一廂情願,如果你有相關的經驗,你可以懟我!指導我!教我!


靖在職場


公司人員需要一定的流動,才有利於不斷髮展。有的公司新鮮血液不足,導致自身逐漸被行業淘汰。那麼對於公司來說,如何辭退一名20多年的老員工呢?



一、辭退原因

站在員工的角度來看,他們會認為企業缺少人道主義,沒有考慮員工晚年生活。

正如打油詩:千辛萬苦進銀行,為誰辛苦為誰忙……若得時光可回首,此生不願進銀行。一般來說公司辭退員工有兩種原因。一種是公司正在發展轉型,需要裁員,尤其是一些沒有優勢的老員工。另外一種是個人自身原因。有些老員工倚老賣老,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還有些是自身的職場素質無法勝任崗位。



二、如何解決?

若員工違法公司的規章制度,可以直接辭退。但若是沒有,最好的辦法就是運用法律手段。這位員工在公司已經工作二十年,而正常情況工作十年以上就需要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這樣不能以合同到期為由辭退員工。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關於公司強制解除職工的和勞動關係的方面,公司需要向員工付出經濟補償金二倍的經濟賠償金。當然還是在雙方協商好的情況下。



綜上,職場很殘酷,時刻做好被淘汰的準備。公司辭退一名20多年的老員工,也是為公司發展做打算。但辭退的時候注意方式方法。對此,你是怎麼看待的?更多問題歡迎關注交流,成長路上我們一起前行!


許悠然


我朋友的父親曾經供職一家大型國企,五十多歲時和他年齡相仿的一大批老員工們都被要求提前內退,只發基本的工資和養老保險。

國家經濟轉型之後,幾乎大部分的國有企業都通過讓老員工下崗的方式來進行轉制和發展。我朋友的父親這種情況還不算太差,最起碼老員工們還有一定的經濟來源,所以當年並沒有遇到太大的阻力。有的企業連任何補償都沒有,等到了退休的年紀,還要自己補全欠繳的養老保險才能領到退休金。

現在國家已經頒佈了比較健全的法律來保護這些工作多年的老員工,所以,如果老員工不同意走人的話,可以通過補償等方式和他來協商。

如果不是企業戰略發展的原因,僅僅是針對這一名老員工,可能因為能力有些無法達到要求,或者身體原因不適應工作節奏,如果態度還不錯的了話,畢竟是為企業服務了這麼多年,儘量採取的方法能夠達到雙方都滿意。比如可以考慮給他調崗。如果實在是沒有合適的崗位,那就給與補償。

有一個朋友,他從初中畢業就在一家工廠上班,已經工作了20多年。今年工廠方面不準備繼續聘用他,給了兩個方案,一個是去其他下屬公司當保安,一個是領一筆補償款走人。我的這位親戚選擇了後者。畢竟才四十多歲,正是年富力強的時候。出去找事情還是有很多機會的。

如果這位老員工違反了企業的相關規定,那就不用賠償。


遇見小mi


公司要辭退一個20多歲的老員工,但他不同意走,怎麼辦?

你是HR嗎?你是老闆嗎?不管你是誰,你在拿著裁員的大棒,要拿一個為公司奉獻了20年的老員工開刀,你在做壞事,是不良HR,是無良老闆。雖然我鄙視你,但為了讓你下輩子能做個好人,我還是願意告訴你該怎麼做!

方法一:直接辭退他,賠他40個月的工資

20年工齡的老員工,該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意味著只要員工不犯嚴重錯誤,公司是不能不補償辭退的。你現在想讓他走,正規渠道就是賠40個月的工資。如果公司寧願賠他40個月的工資,他不願接受賠償,而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你就造成讓他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事實,比如他的崗位已被其它員工替代或者取消他的崗位,這樣法院會判決支付賠償金而不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還應當支付勞動者在勞動仲裁不上班期間的工資和繳納社保,如果結案時間花一兩年,那老員工又可以多拿好多個月的工資,這樣公司是損失大了些,但卻很能寬慰老員工的心--誰讓你違法辭退老員工呢?總要付出一點心痛的代價。



以下是普法時間,請學習: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方法二:不安排他工作,讓他每天無所事事,忍受不了內心的無聊後發瘋的離職

比如,撤掉老員工的辦公桌,搬走他的電腦或設定登入權限限制他使用電腦,不安排他任務,讓他每天無所事事,讓他最後忍受不了內心無聊的煎熬而主動辭職。這招是每個老闆或HR必須掌握的逼迫員工主動辭職放棄賠償的伎倆,對一般勞動者往往奏效。但對於工齡20年的老員工或者熟悉勞動法的員工,也許你就被弄得灰頭灰臉的。因為你這麼做也是違法,老員工會以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理由要求賠償或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樣,公司還是要支付其在方法一中所提的40倍工資和訴訟期間的工資等等。



以下是普法時間,請學習。

所謂勞動條件,是指工作任務、勞動的場所和設備等員工提供勞動條件所必備的要素。在現時的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情形是因單位不安排工作內容和任務、限制員工工作的權限,導致勞動者無法提供勞動而被認定沒有提供勞動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方法三:等到老員工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時候,再終止他勞動合同

老員工在你公司上班了20年,如果來你公司之前在其它地方又上了十來年,那麼他的年紀離退休年齡60歲也沒幾年了。你不如繼續安排他工作繼續履行合同,這樣每月發他工資,讓他退休時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了,那樣你也不用再支付賠償金了。--這是你最省錢的方法,老員工熟悉公司流程,熟悉工作任務,可能效率慢一點,但勝任工作是沒問題。你繼續聘用他,一方面可以節省40個月的賠償金+仲裁期間的工資,另一方面你也不用招其它人來頂替他的位置而額外發給其它人工資--這樣一算,比你逼員工辭職賠償穩賺不虧。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想輕易辭退老員工,沒門。還是按照我的方法三辦理吧--做個良心企業家或者良心HR會得到很多點讚的。


職路彎彎


企業要做百年老店、知名品牌,各種用工方式要經的起推敲、評價。

現有《勞動合同法》2008年施行、2012年修訂,越來越符合現實需要,在法制社會,對企業用工要做到合情合理。



本題從企業角度出發,討論主動辭退20多年工齡員工,從道義上說,有點不好接受。但企業寧願承擔賠償金,也要辭退該職工的話,那就另當別論了。法律條文太繁雜,這裡簡單說明辭退該員工可能依據的兩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合理解除合同

根據第40條、46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和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補償金額以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我們取整20年計算,那麼用人單位應支付該職工20個月工資。

注意事項:

1、這裡的月工資是指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如果工齡有零有整,那麼,未滿六個月賠付半個月工資。六個月到一年之間的按一年計算。

二、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根據第87條規定,按照第47條的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計算。

也就是參照上述第一種賠付金額的二倍執行,按20年工齡計算,應支付40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因為各種原因不同,不能說的太詳細,具體法律條款大家可以查資料看。但總的來說,不論什麼原因,應優先保障勞動者的權益。這樣才有利提升企業凝聚力,不會造成企業信譽等各方面損失、影響。


河東三叔


要看老闆有沒有良心吧,可以分成三種不同的辭退方法。

一、沒良心的公司老闆是這樣做的。

把他放一邊、晾一晾,開會不叫他,好差事不給他,垃圾工作給他一堆,讓他忙個半死,但就是做不出成績來,做不好就揪出來點名批評,月底或年底績效考核再給個差評,別人加薪1000給他加薪50,很多人都受不了這等屈辱,會像發了瘋一樣自己請求離職。

二、有一點良心的老闆是這樣做的。

直接按勞動法開掉他,就賠他40個月工資作為辭退賠償,話說這種方法很多人卻盼不來呢,我以前好幾個同事,做了才幾年,他們想離職另謀出路的時候,都盼著得到這樣的機會呢。

三、有良心的公司老闆是這樣做的。

讓同行或獵頭挖走他,話說現在用這種做法的人挺多的呢,既不用賠錢,也沒有令對方受損、受辱,很多時候還可以得到一份更好的工作,何樂而不為呢?

你們又遇到過怎樣的,有良心的或沒良心的做法呢?歡迎發表你的意見,相信你們的評論更精彩!


設計製造迷


在看到這個問題後,我想反問一下提問者,如果你為一個企業付出了20年的青春,現在面臨被辭退的人是你,你會同意走嗎?如果說這名員工從20歲開始進入公司工作,如今也年過40歲,這樣的年紀在社會上競爭力已大不如以前,如果是基層工作者,更是不好再找工作,企業單純為了節省成本而辭退員工,一方面有卸磨殺驢之嫌,另一方面會讓員工心寒。


站在員工的角度來看,我們會認為這樣的企業沒有人性,不考慮員工晚年生活,但站在企業的角度來看,假如公司老闆執意要辭退這名員工,作為公司HR,在其中應該發揮什麼樣的價值體現呢?下面從幾方面進行客觀分析:

首先,從解除類型來看:此情形屬於企業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內容規定,勞動者存在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假如員工並沒有違規違紀,則不適用此條;



第二,從立法依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提問中,員工是不同意解除合同的,而且我們注意到員工在單位工作了20多年,此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可依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即使是單位裁員,也應當優先留用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最後,不管是企業老闆、HR還是員工,在處理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的時候,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條例執行,必要時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企業HR必須掌握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為企業規避用工風險,即維護企業利益,又保障員工權益,不能一味執行公司決定。


HR學院



任何一家公司,作為經營性的實體,都是要講利益的,這是公司經營存續和發展的本質。

一個員工在企業裡面,無論資歷多老,一旦不能繼續為公司的發展貢獻價值,甚至在自己的職位上造成了負面作用,影響了其他人的晉升發展和公司文化的提升,那他的離開就是時間問題了。

雖然我們很多人都認為企業應該是一個講人情味的地方,尤其是一個在企業中“奉獻”了20多年的老員工,是否要走到辭退的這一步,在我看來,這是必須做的,如果企業都講人情,忽略了效益的本質,最終的結果很可能導致企業的虧損和倒閉,這是所有人都不願意看到的。

對於辭退的問題,我認為即便是員工存在工作能力不足、過失等問題,但是為了顧及員工的心態和企業的形象,我的建議還是採取穩妥的方式進行操作為宜,可以有以下幾種點:

1、主動的溝通,畢竟企業和員工之間也像兩口子過日子,需要雙方覺得合得來才行,確實不行了,該分手就得分手;

2、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必要的程序,按最多2N+1的倍數支付工資補償,讓員工覺得即便是離開也是受到尊重的;

3、讓員工認識到公司發展到相應階段的時候對員工能力的要求,讓員工認識到自己的不足以及其他同事的發展情況;


儘量取得理解和互信,是維持長期關係的一種必要手段,如果員工覺得受了委屈,離職之後到處說公司的壞話,那麼對於公司來說,即便省下了賠償金,聲譽的損失可能會更大。

***************************

我是二胎孩子的全職爸爸,帶娃休息間隙,偷空答個題,放鬆一下被小傢伙蹂躪的神經,就是這個樣子。😆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方便時給個關注,謝謝您啦~


元寶爸的育兒日記


相對於公司來說,員工永遠是弱勢群體。公司要想辭退一名員工太簡單了,哪怕你是工作二十多年的老員工。說句不太好聽的話,在私企裡,員工就像是案板上的肉,老闆就是屠夫,想怎麼切就怎麼切的。



辭退老員工,老員工卻不願意走,整的公司好像多麼委屈,多麼善良似的。凡是在私企工作過的人都知道什麼原因,我希望公司就不要貓哭耗子假慈悲了。根本原因只有一個,沒有按法律規定給人家應有的補償。

一個人在私企工作二十多年,大好青春年華都奉獻給了企業,從工作年限分析,年齡差不多接近五十歲,離退休也就是一步之遙。突然之間,企業舉起屠刀,要把老員工掃地出門。無論是誰,情感上都是難以接受的。再加上一些無良老闆,總是千方百計地逼迫員工主動辭職,目的就是為了不用支付離職補償金,其心何其毒也。怪不得馬克思說:資本都是血淋淋的,從頭到腳充滿了血和骯髒的東西。

企業就不要假惺惺了,至於怎麼才能讓老員工離開公司,憑公司HR和老闆的智慧,是不可能沒有辦法的。這樣惺惺作態,無非就是想不花錢達到辭退人的目的罷了。說句良心話,那樣做是很沒良心的。不過。既然是題目,作為答題者的我們,還是要進行解答的。我認為,有四個選擇可供參考。

一,有點良心的做法,給老員工辦理內退。員工沒幾年就可以正式退休,可以給他辦理內退,讓他離開工作崗位。內退只要支付極少的工資就可以。

二,有點人味的做法,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既然想讓人家走,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給員工支付離職補償金和代通知金。錢給到位了,沒人死皮賴臉的賴著不走的。

三,喪盡天良的做法,找個員工違反公司紀律的藉口。這個做法就有點缺德了,不過,中國缺德的老闆太多了,很多老闆都是這麼做。只要員工違反公司規定,辭退時是不用賠償的。

四,毒辣陰狠的做法,調崗發配。如果既想做婊子又想立牌坊,那就把員工調崗,或者是遠遠的發配到分公司,工作辛苦,待遇下降,員工無奈之下就會主動辭職。

溫馨提示:閱後如果喜歡,請不要忘記添加關注喲😄歡迎大家關注、點贊、交流、評論、收藏,轉發,謝謝😜


管理那點事


對公司來講,想要辭掉一位員工的方法實在太多了。即使礙於法律規定而不能單方面辭退,也可通過各種管理手段,讓員工自己請辭。

但不得不說,這是一個悲傷的故事。一位工作了二十多年的老員工,幾乎可以說是把自己一生中大部分的時間都獻給了公司,卻也逃不了被公司拋棄的命運。

因此,很多人就會認為,公司的這種做法是不道義的。然而,社會總是殘酷的,企業的存在是以盈利為目的,對企業來說,辭退一個沒有太多價值的員工完全是合理的。至於是否合情、是否合法根本就是另外一回事。


所以,別老是愛舉著道德高尚的大旗去埋怨公司的無情、社會的殘酷、人性的醜惡。抱歉,因為你說的都是事實,自然埋怨也就毫無價值,與其如此,還不如好好想想自己在公司的價值。

試問:一個對公司都沒有價值的人,又談什麼公司無情呢?就連對社會沒有價值的公司都難逃被淘汰的命運,到時又有誰來同情這些公司?


迴歸問題上,如果這個員工對公司沒有價值,那麼被辭退是合理的,合不合情則因人而異。而在合法上無法直接辭退,那麼,就

做相應的管理手段,比如施加績效壓力、調離其他崗位等等方式,讓員工自行請辭。

當然,這種軟暴力的管理手段,能不用則不用。畢竟,對於二十多年的老員工,我覺得最好的方式,自然是好聚好散。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