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離婚後這3種東西全部屬於男方,女方一樣都拿不走

關於離婚財產分割的內容,自2011年新婚姻法出臺後就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的反響。5年過去了,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2018年離婚房產分割以及離婚財產分割又出現了最新、更加明確的規定。

1、離婚後歸屬人是首付或全款的

婚前買房,房子寫了誰的名字,就屬於誰。結婚前男方買房,應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因此假如離婚,房子應歸屬男方,除非把房子做夫妻共同財產的公證;結婚後買房,如果還是男方出錢的話,在辦房產證的時候,根據新規定,若夫妻雙方都在場,且女方要在場簽字,那麼應是夫妻雙方共用財產。

2、《婚姻法》第18條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第19條增加規定了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第 18條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4)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男方的個人賠償費

假如離婚前,男方因為什麼事情受傷了,別人賠償了一筆費用了。等到兩人離婚後,女方也會是不可以進行索取的,這一點作為女方一定要多留意一下。

婚後財產原則上是屬於共同共有的,但是基於當事人的特殊關係或者當事人的特殊要求,在滿足一定的要求之下,婚後個人財產就產生了。不過要提示大家的是,我國民事法律是法律規定的效力低於當事人約定效力的,只有在沒有婚後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約定無效時,才要遵循《婚姻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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