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0期 汗水中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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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期 汗水中的“答复”

8月10日11时,气温达36℃。在息县包信镇包小庄村群众史某某的家中,两名来访人令主人感到格外惊喜。

“没想到天气这么炎热,你们跑来给俺答复,你看身上都汗透了,还没喝一口水,谢谢检察官!你们放心,俺一家相信你们的说法。”送行之际,挥了一把汗水,史某某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春节期间,蒋某酒后驾驶小轿车回家,不慎将行人史某和陈某撞倒,致其二人一死一伤,吓得蒋某逃离现场,并于当天到交警队投案自首。6月,息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判令保险公司及蒋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害人亲属史某某不服,先后到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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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史某某在他人的建议下,向息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以判决量刑畸轻为由对此案进行抗诉。

经过调查,办案人员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判决结果并无明显不当,因此没有法定条件支持申诉人的要求,遂依法制定予以公开答复的法律文书。

“当前正值农作物抗旱生长的关键时机,我们应当沉下去到史某某家中进行答复,尽力为他的生活生产提供方便。”该院副检察长王卫对此案提出了要求。于是,办案人员主动联系申诉人史某某,征得其同意后,并邀请了该村的党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公开答复史某某申诉一案的办理情况。针对申诉人当场提出的蒋某是否构成自首以及赔偿不到位等问题,办案人员逐项进行分析说明,并依据有关法律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最终,办案人员有理有据且真诚的解答,赢得了参与人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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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为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让群众最多跑一次,感觉到靠得住,这是息县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秉承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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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彭硕

审核编委/余 杰

终审编委/彭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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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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