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中院:申請執行人,有一種無奈叫「執行不能」

很多申請執行人以為,只要案件勝訴並且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就可以順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欠款。殊不知,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會有“執行成功”或“執行不能”兩種結果。

執行成功

執行成功意味著當事人勝訴權益得到實現。

執行不能

是指法院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最大限度壓縮被執行人的活動空間,案件仍然執行無果。執行不能並非因為法院幹警怠於執行,而是法院幹警也無能為力。

案例01

2017年,何某農村房屋拆舊建新,曹某作為包工頭為其施工建造,曹某又僱傭餘某為其做磚工,但是在房屋建造過程中,由於操作不當,致使餘某從高處摔落,後搶救無效死亡。為此餘某家屬李某等三人對曹某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法院最終判決曹某支付賠償款共計60餘萬元。判決生效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但是曹某也僅僅是一個外來務工人員,家庭困頓,在法院執行幹警窮盡方式調查曹某財產之後,發現並沒有可供執行財產。曹某家中還有兩位年邁的父母,生活較為艱苦,曹某在客觀上沒有履行能力。

案例02

2016年,邵某、程某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盧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而邵某在事發後棄車逃逸。經過訴訟,法院判決邵某支付各項賠償款共計50餘萬元。

邵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入獄,在執行中,邵某正處於服刑期內。法院幹警在調查後發現,邵某名下並無可供處置執行財產,邵某家庭環境也較為困難。邵某家屬代邵某支付賠償款20餘萬元,剩餘30萬左右的賠償款,邵某確實無力支付。

案例03

鄭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被訴至法院,後法院判決其返還借款20餘萬元。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幹警通過上門調查,線上線下查控及鄰里走訪等各種方式,均未能查到鄭某有可供處置的財產。執行幹警在調查走訪中發現,鄭某常年混跡賭場,曾因賭博罪受到刑事處罰。由於嗜賭,妻子已與其離婚,鄭某父母在為其償還部分欠款後,實在無能力繼續為其還款。

上述三起均為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造成案件“執行不能”,既有市場交易本身的風險,也有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因素。

我們既呼籲被執行人講求誠信,積極履行債務,也希望申請執行人能理解客觀現實。部分申請執行人甚至認為法院幹警不作為,沒有責任心,這時候誰又能理解執行幹警枕戈待旦,努力到無能無力的疲憊與無奈。執行並非萬能,執行不能是客觀存在的現實。

在此,我們希望當事人在參與各類民事活動時,充分考量由此可能帶來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法律風險,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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