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行人被撞伤,找不到肇事者,却要来往9辆车主连带赔偿,这合法吗?

正云琢开广荣


这明显不合法,虽然受害者令人同情,但是却要来往的其他车主赔偿,这没有一点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说是殃及无辜。

一、行人被撞伤,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应当及时报警,要求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交警部门接受报案后,应当运用自己的权力,可以查清事故责任,追查肇事者,并可以运用法律的手段为受害人讨回公道。

二、肇事者肇事后逃逸,不仅是人们所不齿的行为,而且是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逃逸的,如果使交通责任无法认定的,逃逸者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因肇事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以判刑,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其他车辆不是肇事车辆,没有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受害者纠缠其他无辜车辆,是没有任何道理的,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即使找不到肇事车辆,受害人得不到赔偿,那么也不能要求其他无辜的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进行救助。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把一个受害者变成了一个害人者。


法重情深


说起来蹊跷,但是现实中确实有这样一回事!

具体事件

家住广东一农村郊区的男子小李驾驶摩托车前往当地县城,在经过一处偏僻的乡村路段时,遇到了车祸。小李的头部遭到了汽车的碾压,当场死亡,被人发现后报警。

可是问题来了,当时肇事司机已经逃跑。但由路段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证人,无法确定肇事的车辆。交警部门通过调取附近的监控录像,发现车祸期间共有9辆车辆路过。

虽然肇事车辆未明,但毕竟小李因为肇事车辆身亡,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交警部门还是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这路过的9辆车都有肇事嫌疑。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定因本次交通事故具体情况无法查明,为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法院选择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于9辆有肇事嫌疑的车辆不能充分举证证明,与事故发生无关系,因此认定他们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这笔赔偿款,有已经确定的车辆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

法律分析

但这种情况引起争议: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多数人,完全只是过路的无辜者。那么,这样做否恰当呢?

事实上,这涉及到法律上的公平原则,类似的还有高空坠物无法确定抛物侵权人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上述的来往9辆车主连带赔偿,事实上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赔偿”,而是属于作为无法洗脱嫌疑的可能加害者,对受害者的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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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家


“疑罪从无”的原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不适用于民事诉讼。如果你要是能找到路边行驶的九辆车于这起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或者可能有关系,那你就可以起诉他们!然而民事诉讼不能“无事生非”,如果你找不到一点证据,或着人家有证据证明与这起事故无关,你起诉也没用,法院有可能不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不会判人家赔你!不过起诉不是一点用处没有的,如果法院立案受理,你就可以利用法院给你的权力进一步调查取证。提醒一下,打官司是要消耗人力、财力的!

最近发生在广州的那起案例是有证据证明路过的九辆车中的一辆或多辆造成了这次事故,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完全可以起诉这九辆车!


皖C12345


您好,这种索赔的方法大概率上是行不通的。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人身损害,必须得存在因果关系才行。

  • 如果想要这九辆车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就必须证明这九辆车都与行人的伤情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实际上这很难证明。


  • 首先,道路上的摄像头很多,在出现交通事故之后,交警会去调取监控,一旦监控中可以确定到底是哪辆车撞伤了行人,那肯定是冤有头债有主,不能随便牵扯他人。

  • 退一步来讲,就算是监控里面看不清到底是哪辆车,这九辆车总应该有人安装着行车记录仪吧。车主很容易就能证明自己没有撞伤行人的行为。想让这些车主承担责任,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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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当然不行。没侵权又要承担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此案与高空抛物致人伤害又找不到行为人存在巨大差异,不能简单类比。

第一,机动车参与道路交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所以国家有强制性的交强险;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驾驶人是会被扣分和罚款,这两项费用会按比例抽取后进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是一个社会性的风险保护机制。但是,高空住宅的居民没有交强制性安全保险也没有交违规罚款,更无”高空住宅抛物伤害事故救助基金”为其兜低哦!

第二,国家还在收取车船使用税,机动车上路行驶也是付了钱的。由此,机动车上路行驶相当于是一种消费行为,是在国家的交通经营场所消费。如果消费者侵权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找不到侵权的消费者时,场所经营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家是最大的经营者哦!

此案中,国家是最后兜低的赔偿责任人。

从以上两点分析,足以判断法官判决是很牵强的。

那么,此案如何判最合情理法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九辆车投保的交强险是一种道路安全风险的兜低性强制保险,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对受伤行人进行赔付。

2.交强险赔偿额度不够时,则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赔付,要不然大家供养你这个基金干什么呢!

就想到一点点,大家多多完善哈


梓龙新杨


法律肯定要依法办案,无证据肯定不能定罪责!如果从人性人道出发,可以在社会建立无法查证的交通事故赔偿基金,由保险公司,社会公益,驾驶员协会,公路运营管理方等等筹资,有了基金,就能给受害者一点补偿!至于交通事故能否侦破案件,那是另一个问题了!


南国红棉3


个人看法,行人被撞伤,那机动车肯定有损伤,要有痕迹的,既然能通过监控看到9辆车,还要起诉要求赔偿,那么还要9辆车共同赔偿担责吗?能找到9辆车就能鉴定出是哪一辆车出的事故。再有就是高空抛物伤人,全楼作赔,你找不到凶手就把责任推给全体业主。这两件事一个道理,反正有人受伤有人死了,总得有人赔,那就见者有份,分享一下。这么做让真正的凶手潜逃法外,无辜的人伤了心,伤了对正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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