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離婚案件中涉及房產分割的佔95%。新人們除了感情、法律因素外,還會因為父母的介入使婚房登記變得異常複雜。
這五種不同的做法,結果差別很大。
一、登記準夫妻(沒領證)二人名下
準夫妻同時掛名,房屋是兩人的共有財產,房貸是兩人的共同債務。
如果有相應證據證實父母出資是基於“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二、只登記在父母名下
登記在父母名下,房屋是父母的財產,貸款是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
如果夫妻雙方用自己的收入還貸,離婚後,任一方都無法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三、登記在男方及其父母名下
房屋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共同享有或承擔房屋增值或貶值。
男方的產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夫妻用婚後收入還貸,離婚後女方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但對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若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同理。
四、登記準夫妻及雙方父母名下
房屋是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是其共有債務,共同享有或承擔房屋增值或貶值。
如果婚後僅夫妻雙方用其共同收入還貸,離婚時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五、只登記男方或女方名字
從兩種例子分析:
結婚前,男方或父母出資,登記在男方名下,結婚後依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
男方或父母出資,登記在女方名下,這通常被認定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結婚,則房屋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如果雙方未結婚,男方或父母可以憑購房發票等憑據向女方追償。
中國老百姓“談錢談房”最容易傷感情,嘴上不說,心裡想得真不少。到最後婚姻破裂、反目的家庭比比皆是。其實真要有想法,還不如直接一點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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