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的车祸 “意外”的责任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件生命权纠纷案。

2018年1月5日21时许,黄某驾驶小车回家,在行驶至一转弯路段时,自翻入路旁桥下小河(车体进水),导致死亡。黄某母亲宋某认为黄某晚上驾车行驶至村级公路上,在公路转弯路段自翻入路边小河身亡是因为某村村委会为砌道路北侧通往村部路段护坡,在事发路段转弯处堆放有砂石,村委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某村村委会则认为黄某系驾车不慎自翻入路边小河,村委会虽有违规堆放砂石在路边,但是占用的有效路面不宽,没有影响来往车辆正常通行,且黄某驾车没有与砂石有任何接触。黄某的意外身亡与村委会堆放砂石的行为无关,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因对责任承担的意见分歧巨大,未能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宋某最终将某村村委会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晚上驾驶车辆在乡村小路上行车,在对路况不熟、视野不好的情况下,未能谨慎驾驶,自翻在道路旁边的小河中,自己负有很大责任。某村村委会在施工时,将砂石堆放在道路旁边,在左侧山体本来对前方视野就有一定遮挡的情况下,堆放在道路靠山体一侧的砂石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遮挡。在晚上下雨导致视线不好的情况下,车辆行驶过程中因道路左侧堆放有砂石对视线有一定遮挡,道路右侧有新修水泥桥面,加之对路况不熟悉的情况下,容易产生直行错觉。虽然目前无证据证实黄某驾驶车辆与某村村委会堆放的砂石有直接接触,但是由于某村村委会堆放的砂石的行为对道路前方视野有一定影响,且没有就近设置提醒标志,降低了路面通行条件,对于黄某单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综合此次意外发生的起因、经过及当时情况,最终法院判决某村村委会承担百分之七的责任。

法官说法:《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已经通行的公路,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非法占用。本案中,某村村委会在村级公路旁堆放砂石,虽然占用有效路面不宽,黄某驾车也没有与砂石直接接触。但是村委会堆放砂石的行为还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路面通行,虽然某村村委会极力否认其责任,最终法院还是判决某村村委会因黄某驾车意外身亡需要对宋某的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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