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鬱症妻子墜亡」案一審宣判:丈夫不擔責

“抑郁症妻子坠亡”案一审宣判:丈夫不担责

宣判現場 郭璐璐 攝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今日對“抑鬱症妻子墜亡”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死者丈夫的行為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失,判決駁回死者母親、弟弟的所有訴訟請求。此前,身患抑鬱症的張娜(化名)跳樓身亡,其母親、弟弟認為,張娜丈夫未盡到扶養義務,其行為與張娜跳樓有直接關係。

張娜與呂軍(化名)結婚已有20餘年,二人居住在石景山某小區。9年前,張娜在醫院查出患有抑鬱症,後一直在接受藥物治療。2017年5月29日一早,張娜從六樓的家中跳下。路人發現情況後,立刻報了警。經鑑定,張娜符合高墜致顱腦損傷死亡。

事發前一天,呂軍曾莫名被張娜澆了一頭熱水。呂軍說,當時自己傷得不重,又考慮到妻子患有抑鬱症,就原諒了她。不過,其鄰居在一份筆錄中提到,平時沒什麼聲音,但當天聽到樓上有爭吵聲。

“她還半夜來到我的房間,說不想活了。”呂軍回憶說,自己當時睡得迷迷糊糊,安慰張娜不要多想,讓她趕緊睡覺,張娜就回到了她自己的房間。張娜母親認為,呂軍知道張娜有尋死念頭,但他對患病的張娜未予理睬。

回憶張娜墜樓當日的情況,呂軍說:“那天上午10點左右,我正在客廳吃早飯,她走進我的房間並帶上了門,當時我沒太在意。聽到屋裡沒動靜後,我就趕緊進屋查看,發現張娜已經跳樓了。”不過,張娜母親認為,是呂軍只顧自己吃飯,繼續吵架激怒了張娜,才致使她墜樓身亡。

“呂軍對張娜未盡到扶養、照顧、保護的義務,其行為與張娜的死亡有直接的法律關係。”跳樓事件發生後,張娜母親、張娜弟弟將呂軍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5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墜樓是導致張娜死亡的直接原因。”法院認為,張娜鄰居在筆錄中陳述,平時未聽到樓上有動靜,而張娜母親、弟弟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呂軍長期毆打、謾罵、侮辱張娜,且司法鑑定書認定張娜不存在其他外因所致外傷。

法院認為,從鄰居的陳述看,張娜與呂軍應發生過爭吵,張娜將熱水澆到呂軍頭上,致使呂軍燙傷,即使呂軍明知張娜患有抑鬱症,亦不能苛責呂軍燙傷後不能與張娜發生爭吵。而張娜跳樓發生在其與呂軍爭吵的第二天,從時間上看,跳樓與爭吵不存在緊湊的連續性,從因果關係上看,爭吵並不必然引起跳樓。

同時,判決書指出,呂軍與張娜自2006年左右分房居住,至張娜跳樓時已十年有餘,張娜出入呂軍所住房間應屬正常行為。雖然張娜曾表示不想活,但她並未表明要採取跳樓方式,考慮到自殺行為本身具有難於預測性,依照一般人的注意義務,不能要求呂軍應當預見張娜進入他的臥室是為了跳樓。

“依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呂軍未盡到一個具有一般知識水平、理解和認知能力的人,應當達到的注意義務,法院無法認定他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失。”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張娜母親、張娜弟弟的所有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他們負擔。庭後,張娜母親、弟弟表示將提起上訴。

“夫妻之間應該互相關心、愛護,尤其是其中一方患有心理疾病時,另一方應該付出更多的耐心、細心,避免此類悲劇再次發生。”該案承辦法官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見習記者 郭璐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