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为切实保障薛城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薛城区人社局对我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及时调整。
快来看看具体怎么调整吧!
具体调整
伤残津贴: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薛城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80元、170元、160元、150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元。
调整以上三项所需的费用怎么办呢?
所需费用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如何进行审批调整呢?
审批调整
在市直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调整,由用人单位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在区(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调整,由各区(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该统筹单位审批。
为及时准确调整此次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各有关单位要携带档案(包括工伤(亡)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等资料)进行审核、审批。
工伤保险待遇的上涨,
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
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
薛城区将按要求抓紧实施,
确保尽快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指数,
释放更多的“民生红利”筑造薛城人的幸福梦!
閱讀更多 薛城周訊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