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產權是70年,如果房企30年後倒閉了,房子40年後倒塌了,最後會由誰來賠償?有什麼依據嗎?

危險流浪者45


我算是明白題主你的意思了,可能這也是很多人疑惑的問題,首先你說的70年產權,其實就是土地的使用權限是70年,而房子的使用年限根據房屋的質量所決定的,我可以絲毫不誇張的告訴你,假如你的房子在40年後倒塌了,沒有任何人會賠給你一分錢,所以很多保險公司都有在售關於房屋安全的保險,但是可以向國家申請補助,除非是因為自然災害或者是拆遷等原因導致房屋坍塌的,國家會給你們這個小區的所有人重建或者分配安置房。

這裡我們要明白一個道理,那就是當我們購買了70年產權的住房後,並不是說房子過了70年以後就不是你的了,房子永遠都是你的,而土地是國家的,土地的使用權限只有70年,那麼肯定又會有人問了,假如土地到期了以後房子還沒成危房,可以繼續居住怎麼辦?根據物權法第149條規定:具有產權的商品房在土地使用權限到期以後自動續期,繳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但是具體交多少土地出讓金與續期多久並沒有明確指出,不過從去年深圳的一起案例可以看出,土地出讓金並不會太多,也就在總房款的1%左右。假如政府沒有批准續期的,也會根據當時的房價給予等值補償,所以說不用擔心什麼房產到期以後房子就不是你的了。

另外:你認為該買房子好,還是租房子好?

本人擁有五年新房、二手房交易專業從業經驗,關注我可以瞭解更多相關資訊。


Mr房曉生


法海一粟認為,涉案房屋倒塌後,房企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關鍵在於其是否存在過錯;如果房企應當承擔責任,而該房企又已依法註銷的,則由該房企的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

1、涉案房屋倒塌的原因。房屋倒塌的原因無外乎兩個方面,一是自身原因,一是外部原因。這裡,僅就自身原因予以分析。因為外部原因導致房屋倒塌,基本上與房企沒有關係。自身原因也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基礎等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導致的倒塌,二是基礎等主體結構以外的原因導致的倒塌。這裡僅就基礎等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導致的倒塌進行分析,因為,基礎等主體結構以外的原因導致倒塌,與房企也沒有關係,理由是這些原因早已超過了質量保證期的範圍。

2、假設涉案房屋倒塌是因為基礎等主體結構等原因。如果是這樣,那麼,建築承包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房企開發的開發的房屋,在交付之前,建築承包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交付之後,則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建築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這裡的民事責任分為保修責任和侵權賠償責任。本案涉及的是侵權賠償責任。

3、房企與涉案房屋倒塌有過錯的,應與建築承包商共同承擔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築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築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這裡需要查明,房企對於房屋倒塌是否存在過錯。如果有,則應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則無需承擔責任。

4、房企倒閉了,責任由誰承擔。假設房企倒閉了就是破產或者解散並註銷的,那麼,原房企應當承擔的責任,則由該房企的股東承擔。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房子產權並不是70年哦,而是永久。

我們常說的70年,實際上是土地的使用年限。

房地產公司在拍賣土地的準備開發房地產的時候,要交納一大筆土地出讓金,購買土地的使用時間。用於住宅建設的,土地出讓時間是70年。

所以說,從開發商購買到土地開發房子開始,土地出讓時間就開始倒計時。

不過我們的物權法規定,住宅土地出讓時間到期無償續期。

如果土地出讓不到70年,僅僅過了40年之後土地上的房子倒塌了,最終會由誰負責呢?

首先,要追究房子倒塌的原因。如果房子是因為過度裝修倒塌,那麼追究裝修人員責任就可以。

如果房子是自然倒塌的,當然就沒有人來負責了。因自然災害倒塌,比如地震颱風,也算是自然倒塌的一種了。


倒塌後,大家可不可以繼續在土地上,再建房子呢?當然不可以。

土地出讓的使用時間是附著在房子上的,房子不存在了,土地出讓自然也無效了。這種情況下,一般會政府無償回收,再度拍賣。當然,一般也不會那麼簡單,可能牽扯到來回上訪,推諉扯皮的情況。

房子建成後是要經過驗收的,驗收合格一般就不會出現太大問題。房子的建築壽命是什麼呢?房子的設計使用年限是50年。超過50年後倒塌是很正常的。而我們的房子,實際上在50年內也是要經過正常修繕維護的,才能支持到50年。

到40年就倒塌的情況很少,一般來說可能監理有問題,建築商也有問題,這個倒也可以追責。建築質量監理責任是終身責任制,只要到時候還在世,就要承擔法律責任。40年後,進行責任判定也是很困難的。

其實我國的建築壽命普遍只有30年,不用到40年就會拆遷將原建築拆除掉,我們就難以等到建築倒塌,追究責任了。當然,現代的高層建築拆了賠不起。

所以,如果40年後建築倒塌了,運氣好可以追究當時監理人、監理單位或者建築單位的責任賠償。如果運氣不好,是自己責任的話,自然災害或者未及時修繕導致使用壽命到了,那是沒人賠償的。


暖心人社


房產,屬於大型生活資料,建築商對於房產質量的保質期為五年,五年後房子出現問題,不管開發商存不存在,都與他們沒有關係了。因此,四十年後房屋倒塌,由誰來賠償的問題,其實已經沒有責任人了。

這就出現了一個誤區,我買了七十年的房子,卻只能居住四十年。剩下的三十年誰來負責,我認為還是應該由公司負責和國家負責。

房屋使用七十年,其建造證七十年的使用壽命。質量達到達不到要求,購房者是不知情的。誰來把關呢,一是公司,二是國家有關部門。如果使用壽命七十年的東西,卻在四十年時倒塌,說明其存在嚴重的質量隱患,公司和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對此事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公司已經破產,那麼這個責任就應該由國家的有關部門來承擔了。

這是我的個人臆測,不知對不,望各位批評指正。


民諺民俗民間故事


你的意思我看了幾遍終於明白了。你是說,房子的產權是70年,按道理,是應該住夠70年的。但是,在購房之後的第40年時房子倒塌了,不能住了。打算去找房產開發商處理問題,其結果是開發商在房屋倒塌前的第10年時已經先期破產倒閉了。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怎麼辦?

如果我理解的不錯的話我就來說說。

房屋的產權70年沒錯,房主應該住夠70年也沒錯。這兩點毋庸置疑。

但當房主剛住夠40年的時候房子突然倒塌了,怎麼辦呢?開發商建的這個房子的質量怎麼這麼差呢?房主找他們賠償吧?但他們在10年前就破產倒閉了,也沒辦法找他們了呀!


咱先說說房產開發商“賠償”的事情。

據說,房屋的質保期是五年。意思是,房屋交付給業主後的前5年如果出現房屋質量問題的話,由房產開發商承擔責任,超過5年後出現房屋質量問題就與房產開發商無關了。

從這個質保期的界定中我們會發現——房產開發商在房屋倒塌前的第十個年頭時早已經與房屋質量問題無關了。所以,即便是他們沒有倒閉,他也不會因樓房倒塌賠償屋主了。

接下來說樓房倒塌了,屋主該怎麼辦呢?

——自認倒黴,重新籌錢購買新的樓房。

除此之外,別無他法。


鄉鄉鄉鄉下人


房子的產權70年,交房之後,開發商又5年保修期,之後房子質量有問題就由於維修基金裡拿錢物業維修。

要搞清楚,房子的產權和開發商沒有直接聯繫,開發商把房子做好交付給業主使用,之後產權和開發商沒有關係,比如你媽媽把你生說出來,活多少年看你的命,和你媽媽沒有關係,就算房企30年後倒閉,房子70產權不會變,40年後房子倒塌開發商也不負責賠償,如果是天災,地震什麼的,那就自認倒黴吧,國家可能會適當補償。 如果是人為禍害比如縱火,由於縱火人賠償。

70年之後,房子如果不是危房,交點錢可以續約,如果是危房要重新改造,國家收回補貼貨幣或者安置房,可能就是棚改了。


地產銷售總監


我來回答你,商品房年限一說,就好比保質期,過了就過期了沒有相關法律保護。也就是說這就是一個坑,中國房地產興起還沒多少年,看吧到時候又是一波收割。而那時百姓已經沒了宅地基,沒了田,只能靠打工上班賺錢,而房地產崩潰以後沒人再造,農民工大部分要沒有收入。工廠多了不說40%會被房地產影響。還有就是近年來人口的增長,通貨的膨脹,教育和醫療等問題。不敢想象,如果金融再出了問題,那就不敢想象了。每行每業都有興起到高速發展,然後開始衰敗滅亡,區別就是一個週期的問題。一個行業出現問題可以多行多業糾正,如果所有行業都陷入其中還沒找到解決辦法那麼沒得玩了


狠溫柔7174392


不用等到30年,房地產開發商只要把房子賣完就立刻把開發企業註銷了,比如你在濟南恆大城買的房子,你以為恆大會對房子質量承擔責任嗎?你仔細看開發商的名字是濟南恆大城置業有限公司,出資人是廣州恆大地產,但恆大不會對恆大城置業承擔法律責任,恆大城的房子賣完濟南恆大城置業有限公司就會註銷了,就沒人承擔責任了


嘛哩嘛哩哄598


大家真以為房子能住七十年嗎?就目前而言個人覺得中國現在蓋的房子你能住五十年你就可以笑了!還有就是人口,就目前人口現狀,不要五十年人口就會減少,個人估計如果出生率不提高,五十年後中國人口會下降到十億,就現在的房屋儲量,到時肯定會有城市被廢棄,人口將向部分大中城市集中,大中城市很多房子會被再次拆除重建


寡人76252746


70年產權就是你交了70年的地租,房子是你自己花錢買的,原則來講房子塌了你要是再蓋就不用再交地租了,但是估計審批、規劃也得扒你層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