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何爲「違章建築」,防止被「坑」

一般而言,違章建築,主要是指違反除法律、行政法規之外的行政規章和各種制度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而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我們則稱之為違法建築。

認識何為“違章建築”,防止被“坑”

認識何為“違章建築”,防止被“坑”

在拆遷徵收領域中,違章建築的類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臺自建建築物;

(3)未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佔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5)未經批准佔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徵收範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認識何為“違章建築”,防止被“坑”

違章建築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未經批准、無證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確屬違章建築的;

(2)相關法律出臺前已建成的建築物,不存在合法或者違法之說,法律出臺後未辦證,相關政府部門也未要求辦證;

(3)確實無證、客觀上屬於違章建築,但在建造過程中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是違法;

(4)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政府亦違法,不給辦證甚至連答覆都不給;

(5)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是政府默許;

(6)通過受讓取得他人的違章建築;

(7)棚戶區;

(8)政府拆遷徵收時違法吊銷當事人證照造成事實上的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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