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的工資 10 月發到手 能按 5000 元免徵額計稅了嗎?

9 月的工資 10 月發到手 能按 5000 元免徵額計稅了嗎?


"9 月工資在 10 月發,11 月申報,是用 5000 元免徵額嗎?"

"10 月 5 日發放 9 月的工資,但遇節假日會提前發,也就是 9 月 30 日發 9 月的工資,相當於 9 月份發了 2 次工資,那可按 5000 元免徵額標準計算個稅吧?"

" 不管幾月份工資,只要在 10 月發放、在 11 月申報都可以按照新稅率繳稅嗎?"……

9 月薪資 10 月發放,屆時能否按提高後的個稅免徵額 5000 元來計稅?不少企業辦稅人員及納稅人存在疑問。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這種困惑並非第一次出現,早在 2011 年個稅法第六次大修後執行時,稅務總局已明確有關問題,這次同樣可依照稅務總局當年的解讀口徑來執行。

據瞭解,2011 年 6 月 30 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稅法的決定,個稅免徵額從 2000 元提高到 3500 元,修改後的個稅法於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當年圍繞 9 月份領取的 8 月工資的個稅徵收,到底是按照 3500 元還是 2000 元免徵額計稅,存在兩種解釋和執行標準,在一些地區出現了 9 月份領取了 8 月工資的納稅人反映個稅仍在按照免徵額 2000 元計稅的問題。

為此,當年 9 月 7 日,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專門就此表示:納稅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 2011 年 9 月 1 日以後由扣繳單位申報入庫,均應適用舊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負責人當時還舉例:比如某單位在 8 月份向員工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舊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2000 元)和稅率表;同樣,該單位在 9 月份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3500 元)和稅率表。

對一些單位應在 8 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至 9 月初發放,同時 9 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這一情況,該負責人表示,按稅法規定,應合併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 3500 元,同時再扣除稅法規定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等,餘額按照新的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近日,面對納稅人的困惑,有業內人士就此指出,稅務總局 2011 年答記者問的解讀口徑及有關執行問題,應同樣適用於今年 10 月份落地執行的 5000 元免徵額標準。

稅業內人士指出,今年 10 月份落地的免徵額標準這樣執行——

●某單位在 10 月份發放工資、薪金並代扣稅款,不管發放的是哪個月份的工資、薪金,均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免徵額標準(5000 元)和稅率表;

●如一些單位應在 9 月底發放工資,而有意延遲至 10 月初發放,同時 10 月底又發放當月工資,按稅法規定,應合併兩次發放的工資收入,統一扣除 5000 元后按規定依據新稅率表計繳個人所得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