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產假工資、績效和生育津貼應該怎麼處理?

劉屹珺


首先,我們看看產假工資,法規如何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由於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隨用人單位經濟效益、勞動者工作業績、工作出勤時間等變化不固定,一般以女職工產前12個月工資性收入(包括績效工資)的平均數值,確定生產女職工的“工資”。以上法條,是支付產假工資的基本原則(不得降低產前工資原則)。

其次,我們看看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關係。《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1〕334號)“三、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的,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生育津貼,解決參保單位女性生產期間負擔問題。一般地說,女性生產,用人單位需要臨時替補員工解決缺崗工作問題。這樣就需要支付替補員工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既要發放女職工產假工資,又要支付替補員工勞動報酬,如果是女職工集中生育的行業(紡織、商業零售業等行業),用人單位人工成本支出會非常大。因此,國家建立生育保險制度,以分散用工單位生育費用支出負擔。但由於下述問題,生育津貼並非等於員工產前工資:第一,生育津貼依據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計算,人均繳費並不一定等於員工產前工資。第二,在單基數社會保險繳費核定地區,勞動者繳費工資之和即為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由於員工繳費工資核定受社會平均工資60%-300%的限制,所以員工繳費工資之和不一定等於員工工資性收入。所以,生育津貼也不一定等於員工工資。第三,很多用人單位違法、違規申報員工工資性收入,核定員工繳費工資、用人單位繳費基數,造成用人單位月人均繳費基數,遠低於員工月平均工資收入。

最後,“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是各地方普遍支付生育津貼的規定。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這個問題之前說過幾次,這裡再簡單說一下吧。


一、產假工資

所謂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產假期間的待遇,具體是這樣的:


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2、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3、產假,生育津貼

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4、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二、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它是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工資,是由社保基金支付到公司賬戶,再由公司發放給女職工


生育津貼的申領為前9後12:分娩當月往前推連續9個月繳納生育保險(包括分娩當月)或往後推連續12個月繳納生育保險(不包括分娩當月),補繳不算。

生育津貼=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三、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是否一樣

一般而言,女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的工資和生育津貼是一回事。


換句話來說,生育女職工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限內,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如果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已經享受了生育津貼、醫療補貼等待遇,若生育津貼高於員工平均工資,則企業不用再向其支付產假工資若低於平均工資,則公司需要補足差額。而對於超過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未達到生育津貼領取標準、或者企業未給員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員工有權要求企業支付產假工資。


另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但從繳納主體上來說,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本質上是不一樣的。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為員工承擔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社保機構。假期工資是員工休產假期間,企業為其發放的工資。為員工支付工資的主體是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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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產假工資、績效和生育津貼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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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笑講職場


談談我工作過的2家公司的處理方法吧

第一家服務型企業,工資的組成部分,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提成(服務型企業,提成很少的,多數崗位無),當時所在公司年份2015年,當時國家財政局的產假和生育津貼標準同步,同樣128天,津貼大概為85元/天,也就是10880的樣子。當時所在公司的處理方法是:員工產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部分,但需要扣除個人部分的社會保險,產假期間每月都照常發放基本工資,產假期間未上班,視為無績效。產假結束,恢復上班,申請生育津貼,財政局發放的生育津貼和已經發放的工資相抵,從生育津貼金額中扣除休假期間發放的工資,剩餘部分再發放給員工。當時工作的公司,整體工資水平很低,產假結束後,員工基本還能領到一筆錢,綜合算來,休假期間的工資比平常上班還高,生孩子還賺了,呵呵

第二家生產型企業。業務員公司是底薪+提成的,其餘員工是基本工資+績效。國家財政局的產假和生育津貼標準不同步。產假158,津貼98天,產假可以根據企業自行安排,私企當然是從低不從高,產假98,津貼98,休假期間全部按照平常月份工資發放,產假結束,津貼下來歸公司不再補差,這麼一來,就有差別了,如果平常工資高,就會比津貼多,工資比較低的崗位,發到手的工資就會比津貼少


瑾硯


員工產假期間,女職工交納生育保險符合相應年限要求的,屬於依法生育的,可以享受住院費報銷和生育津貼待遇。

產假的天數是依據女職工特別保護規定,國家統一規定是98天。各省市在國家法定產假的基礎上,額外給予一定的延長假或獎勵假。比如河南省延長三個月,北京市只有一個月。全國最長的應當是西藏,產假長達一年。

法定產假期間,有生育保險基金髮放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待遇的標準是按照用人單位平均交費基數發放待遇。為什麼不跟職工本人的繳費基數掛鉤?因為生育津貼不需要職工本人繳費,是對用人單位徵收的,所以用人單位的平均繳費基數為待遇發放標準。

一般來說,生育的女性多數是比較年輕的,工資比較低,可能平均繳費基數比她們的工資還要高一些。如果我們發到手的生育津貼高,這麼我們就賺便宜了,不需要給職工退回。

實際上大家注意,繳費基數並不僅僅是每月的應發工資,而且是包含了年終獎、加班費等一系列工資待遇的。

依據我們的女職工特別保護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降低休法定產假期間的女職工工資待遇。

因此,除了加班費之外。各種年終獎金,績效獎金,都要按照正常出勤發放。

機關事業單位一般是這樣處理工資待遇。正常做職工的工資表,工資表中額外有一欄叫做扣減生育津貼待遇。當扣減完畢之後,如果還有餘額,那麼就發放給職工,或者抵扣職工的保險、公積金和職業年金個人部分。

一般來說生育期間保險公積金個人部分還是要自己承擔的,一般是等待恢復上班之後額外補釦或者要求職工按時來交費。

這就是職工生育津貼的處理方法,希望能幫助大家。


暖心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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