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費發票可別都入了「業務招待費」

眾所周知,業務招待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採用“雙限額”、“孰小原則”的雙重標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其實餐飲費發票並非都入“業務招待費”,根據不同的業務性質,餐飲費發票應入不同的會計科目。

一、因業務開展的需要而招待客戶就餐,會計核算上列入“業務招待費”;

二、員工食堂就餐、員工逢年過節聚餐、員工加班聚餐及活動聚餐等,會計上屬於“非貨幣性福利”,稅務上可以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相關規定,會計核算上列入“職工福利費”;

三、企業職工出差,一般都規定有出差補助或補貼標準。對於職工出差期間的餐飲發票應該合理進行劃分:如果職工出差期間,帶著企業任務去宴請了客戶等發生餐飲發票,應計入“業務招待費”;如果是職工個人出差期間在補貼標準以內的消費,則應計入“差旅費”;

餐飲費發票可別都入了“業務招待費”

四、企業在會議場所召開會議,會議期間的就餐應計入“會議費”。但是,稅務局為防止企業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對於會議費的稅前扣除一般會要求提供與會議相關的會議通知、會議簽到冊等可以證明會議費真實性的資料;

餐飲費發票可別都入了“業務招待費”

五、企業組織員工職業培訓,培訓期間就餐,可計入“職工教育經費”(但目前存在較大爭議),因此對於因職工培訓而發生的餐飲費發票,企業在稅前扣除前應諮詢主管稅務機關的意見,避免產生稅務風險。如果主管稅務機關不認可餐飲費可以通過職工教育費稅前扣除的話,可以分情況進行處理:如果少數職工外出培訓發生的餐飲費發票,可以作為“差旅費”進行列支;如果職工集體培訓發生的集體餐飲活動,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列支;

六、工會組織員工活動,活動期間發生的餐費,會計核算上列入“工會經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