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费发票可别都入了“业务招待费”

众所周知,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的双重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其实餐饮费发票并非都入“业务招待费”,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餐饮费发票应入不同的会计科目。

一、因业务开展的需要而招待客户就餐,会计核算上列入“业务招待费”;

二、员工食堂就餐、员工逢年过节聚餐、员工加班聚餐及活动聚餐等,会计上属于“非货币性福利”,税务上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相关规定,会计核算上列入“职工福利费”;

三、企业职工出差,一般都规定有出差补助或补贴标准。对于职工出差期间的餐饮发票应该合理进行划分:如果职工出差期间,带着企业任务去宴请了客户等发生餐饮发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是职工个人出差期间在补贴标准以内的消费,则应计入“差旅费”;

餐饮费发票可别都入了“业务招待费”

四、企业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会议期间的就餐应计入“会议费”。但是,税务局为防止企业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对于会议费的税前扣除一般会要求提供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等可以证明会议费真实性的资料;

餐饮费发票可别都入了“业务招待费”

五、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就餐,可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但目前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对于因职工培训而发生的餐饮费发票,企业在税前扣除前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避免产生税务风险。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不认可餐饮费可以通过职工教育费税前扣除的话,可以分情况进行处理:如果少数职工外出培训发生的餐饮费发票,可以作为“差旅费”进行列支;如果职工集体培训发生的集体餐饮活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六、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入“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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