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高额返利吸收公众资金

为获取汝康公司提成、奖励,向他人介绍汝康公司“非零和”消费模式,吸引他人投资入股,被告人李某通过发展下线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万余元,致使投资人遭受大量损失。近日,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集资罪被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5年以来,吴某、殷某为获取社会公众资金,先后注册成立泸州汝康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无任何实际对外销售活动,通过广告、宣传册、网络、媒体、大型酒会活动、新店开业剪彩、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公众宣传,展示其氨基酸系列酒、元宝枫系列产品及该项目的“广阔前景”和“丰厚资金回报”,骗取公众信任。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计并推行投资1.3万元/单,首单1.5万元,每周获利380元/单,64周出局获返利2.4万元,介绍一人投单可获2000元推介奖,团队负责人可根据团队总投资款按比例提成的投资返利模式,在全国各地开设“汝康非零和”商行、超市作为报单点,向社会公众大量吸收资金。

2015年5月、6月,被告人李某经卫某介绍,开始投资汝康公司,并于2015年12月注册成立武汉市硚口区非零和食品商行,任店长。自2015年7月起,被告人李某为获取汝康公司提成、奖励,向他人介绍汝康公司“非零和”消费模式,吸引他人入股投资汝康公司“非零和”消费模式,先后吸引江某、曾某等人投资汝康公司,并授意曾某、江某发展社会公众进行投单,许诺每发展一名新成员入股,就可获取2000元提成奖励。随后曾某、江某通过口口相传、微信宣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汝康公司“非零和”消费模式,承诺高额返利,吸收被害人投资款,并将所得投资款上交给吴某。至案发,被告人李某通过曾某、江某在连南县地区发展下线人员44人,共吸收资金313.9万元,共返还本利123.2万余元。2016年11月份,汝康公司不再返利到投资人账户,造成投资人大量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是从犯且有坦白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锦芬)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消费可得高额返利为幌子,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不仅使参与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非法集资类犯罪团伙很多都披上了合法公司的外衣,利用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进行“现身说法”的方式宣传造势,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公众在作出投资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批准允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投资理财。同时提高风险意识,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尤其要提高警惕,拒绝高息诱惑,谨防受骗。(via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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