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小區小偷被抓時骨折,索賠14萬元。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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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觀點:對於該案法院最終判決失主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同時我也很好奇,究竟是什麼樣的勇氣讓駱某敢於去法院起訴索賠的?

事件概述:

2016年3月19日,在南京江寧某小區一棟居民樓的樓梯下方,駱某盜竊一個電瓶和一個廢舊水龍頭,被回家的物主錢某發現。駱某迅速向通往一樓的樓梯逃竄,錢某大喊 “抓小偷”。駱某在逃跑至通往一樓的樓梯口時,錢某的丈夫林某和鄰居陳某正在聊天,一把將他攔下。而鄰居塗某也聽到喊抓小偷的聲音,趕來幫忙。

2016年3月20日,駱某來到醫院進行治療,他稱“外傷後腰痛一天”。經醫院診斷,駱某的第2至3腰椎左側橫突骨折。

駱某認為他受傷是因為錢某、林某、陳某、塗某四人毆打所致,向他們索賠遭到拒絕,於是將他們起訴至法院,要求連帶賠償因傷造成的損失合計14萬餘元。

個人觀點:本案不應支付任何賠償款,完全系駱某咎由自取!

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鄰居和物業系正當防衛,防衛中未有過當行為,對小偷的傷後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綜合新聞可以看出,駱某在行竊失敗後,意欲逃離,但是被錢某、陳某、塗某以及林某共同抓獲並報警處理,因為在反抗的過程中過於激烈,才導致駱某自身遭受傷害的行為應當由其自行承擔所有責任!

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本案中錢某、林某、陳某、塗某賠償駱某的前提應當是錢某、林某、陳某、塗某四人的行為存在過錯並且其過錯與駱某之間的傷害結果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但是很顯然本案中駱某偷盜他人電瓶和廢舊水龍頭被失主錢某發現,錢某隨機採取措施的行為並沒有任何過錯,同時其他三人聽到錢某呼聲之後連同抓獲駱某的行為本身也並沒有過錯,相反還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表現。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而本案中四人的行為均沒有超過正當防衛的範圍,駱某偷盜在先,面對四人的追逐過程中反抗激烈導致的傷害應當由其本人承擔所有的責任!

最後,面對不法侵害,不能一味的退讓,必要的時候給予其迎頭痛擊,本案中的駱某的行為就是典型案例,所以我也很好奇究竟是什麼樣的勇氣能讓駱某提起訴訟徑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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