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几次,每次的期限是多久?

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检察院可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那么检察院可以建议几次呢?补充侦查期限多久呢?

在审判期间,检察院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但建议次数不得超过2次。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审理后,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北京文启律师事务所)

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几次,每次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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