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院可以補充偵查幾次,每次的期限是多久?

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檢察院可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那麼檢察院可以建議幾次呢?補充偵查期限多久呢?

在審判期間,檢察院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意,但建議次數不得超過2次。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審理後,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北京文啟律師事務所)

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院可以補充偵查幾次,每次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九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二十三條 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

人民檢察院將補充收集的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複製。

補充偵查期限屆滿後,經法庭通知,人民檢察院未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第二百二十六條 審判期間,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沒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

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