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营销来电即为骚扰

随着垃圾短信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骚扰信息的传播形式呈现出从短信向语音转移的趋势,骚扰电话问题开始抬头,“按下葫芦浮起瓢”。当前,骚扰电话治理工作已逐步进入“深水区”,现有单纯依靠管控通信渠道的做法难以取得进一步的明显成效,源头治理亟待加强。

工信部联合十三部委已制定了《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接下来工信部将继续落实好相关工作。工信部将依托现有全国诈骗电话防范系统,建立对商业营销类骚扰电话的预警、监测、识别和拦截功能,完善对违法犯罪类和恶意骚扰类电话的防范,逐步形成全国骚扰电话技术防范能力。

治理难点

法律上缺乏界定,技术上存在风险

一是各方认识不统一,齐抓共管机制未建立。

随着我国信息通信业的发展和提速降费工作的深入推进,电话营销已成为商家推广业务、吸引客户的重要手段。

二是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源头治理责任缺失。

三是技术防范能力不强,无法有效拦截骚扰电话。

商业营销类骚扰电话的通话特征与正常通信相似,语音内容没有文本记录,有效识别和精准拦截技术上有一定难度。对骚扰电话进行监测和拦截既可能影响用户的正常通信,还涉及侵害用户隐私,存在法律风险,基础电信企业暂未对骚扰电话实施有效的监测和拦截。

四是“疏堵结合”治理模式尚待摸索。

用户对商业营销类骚扰电话多有怨言,其根本原因在于,用户作为电话营销商业模式中的关键环节,常被动接收了无用的商业信息。我国此前在制度设计上对骚扰电话一直沿用了“堵”的思路,应借鉴国外“拒听电话广告(Do Not Call)”等机制经验,疏堵结合,为明确表示拒接商业信息的用户提供必要的防扰保障,规范通话语音和短信息服务使用行为。

关键界定

未经用户同意的营销电话即为骚扰电话

今年7月,12321举报中心收到的举报涉嫌骚扰电话6.3万件次中,贷款理财类、违规催收类和房产中介类的举报信息居前三位,占比分别为30.9%、21.0%和14.0%。

律师说,骚扰电话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只有个别条款有类似的规定,而且不是针对骚扰电话直接界定,是一个包含有类似性质的兜底条款。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有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工信部认为,未经用户同意拨打的商业营销电话,均可被归到“骚扰电话”的范畴之中。

工信部称,将探索建立全国防骚扰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统计分析用户对各类商业营销信息的接收意愿,引导基础电信企业、移动转售企业、呼叫中心企业等加强对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规范传播。对用户投诉举报,工信部与各部门建立涉骚扰事项的分办、核查、处置和曝光机制。定期公开发布“骚扰电话举报情况盘点”情况。

双管齐下

公安部和行业主管部门一起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近日,工信部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在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中,一方面,将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业内企业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另一方面,将由公安部门牵头,严厉打击涉及个人信息泄露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要点

记清骚扰号码、企业、内容

360发布的《2018年上半年中国互联网安全报告》显示,2018年上半年,用户通过360手机卫士标记各类骚扰电话号码数量(包括360手机卫士自动检出的响一声电话)约2943.7万个,平均每天被用户标记的各类骚扰电话号码约16.3万个。

用户接到骚扰电话后,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呢?

工信部方面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用户接到骚扰电话后,为了节约时间、避免进一步的骚扰,可以选择直接挂断。在挂断后,用户可通过电话标记软件对相关号码进行标记,或向基础电信企业和12321举报中心进行举报,涉及具体行业的,也可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举报时,建议举报人尽可能多地提供骚扰电话拨打主体的信息,例如,被举报号码、骚扰电话拨打企业的名称、骚扰类型、骚扰电话内容等,以方便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的核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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