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逃生疏散辅助设施的知识点

(1) 应急照明设置场所。除建筑高度小于27 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应急照明灯具:

①封闭楼梯阅、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②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③建筑面积超过1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④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⑤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②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 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③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④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3)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①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的展览建筑。

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地上商店。

③总建筑面积超过500 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⑤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4)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 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②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 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 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10.0 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 m。

(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 h。

②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 h。

③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 h。

(6)缓降器根据自救绳的长度分为三种规格,绳长38 m的缓降器适用于6-10 层:绳长53 m的缓降器适用于11- 16 层;绳长74 m的缓降器适用于16 -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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