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計稅方法案例

一般納稅人計稅方法案例


一般納稅人計稅方法案例

企業為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但如果發生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本文結合案例,就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時涉及的進項稅額轉出分析如下。

一般納稅人計稅方法案例

案例情況

甲公司為從事機器設備生產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銷機器設備適用增值稅率為16%;甲公司對所銷部分機器設備提供安裝服務。假定甲公司除銷售機器設備和提供安裝業務外,未發生其他應繳增值稅的事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甲公司自2018年8月起,對需要提供安裝的業務,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並將提供的安裝服務視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徵收率為3%。

1.2018年8月,甲公司銷售機器設備實現銷售額1800萬元;負責所銷售機器設備的安裝業務實現銷售額200萬元。當月因購進原材料較多,取得符合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250萬元。

2.2018年10月,甲公司銷售機器設備實現銷售額2700萬元;負責所銷售機器設備的安裝業務實現銷售額300萬元。當月因購進原材料較少,取得符合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200萬元。

3.2018年全年甲公司銷售機器設備實現銷售額20000萬元。其中,2018年1月~4月銷售額合計為6000萬元。全年提供安裝業務銷售額500萬元。全年取得符合規定可抵扣的進項稅額2200萬元。

一般納稅人計稅方法案例

案例分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1.2018年8月,甲公司銷售機器設備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1800×16%=288(萬元);

根據案例得知,進項稅額為250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250×200÷(1800+200)=25(萬元);

安裝業務應納稅額=200×3%=6(萬元);

當月合計應繳增值稅=288-(250-25)+6=69(萬元)。

2.2018年9月,甲公司銷售機器設備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2700×16%=432(萬元);

根據案例得知,進項稅額200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200×300÷(2700+300)=20(萬元);

安裝業務應納稅額=300×3%=9(萬元);

當月合計應繳增值稅=432-(200-20)+9=261(萬元)。

3.2018年全年數據清算,因2018年1月~4月,甲公司銷售機器設備適用增值稅率為17%,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6000×17%+(20000-6000)×16%=3260(萬元);

根據案例得知,全年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2200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2200×500÷(20000+500)=53.66(萬元);

安裝業務應納稅額=500×3%=15(萬元);

全年合計應繳增值稅=3260-(2200-53.66)+15=1128.66(萬元);

2018年12月補提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53.66-25-20=8.66(萬元)。

一般納稅人計稅方法案例

案例總結

根據稅法規定,一般納稅人企業如對某些特定應稅行為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應提前做好策劃,正確進行涉稅處理。

1.合理選擇計稅方法。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因此,作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在選擇增值稅計稅方法時,應提前做好分析策劃,選擇合適的方法。

2.分別核算。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為此,企業對符合稅法規定的兼營行為,應及時分別核算。比如,上述案例中的甲公司如果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同樣可以將此機器設備視為“甲供”的機器設備,將納稅人提供的安裝服務視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合理界定業務。企業應依據稅法的規定,合理界定各項業務,並正確計稅。比如,上述案例中的甲公司,如果對安裝運行後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4.注意年度清算。企業因為購進原材料及購置固定資產等因素影響,月度間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有時不均勻,導致按月度計算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有時波動較大,為此企業應主動做好年度數據清算,避免發生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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