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詐騙、非法集資,虛擬貨幣不可觸碰的高壓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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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名,會嚴重影響公民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安全甚至是生命。跟虛擬貨幣有關的刑事罪名,按照對現行裁判文書的梳理,主要可能涉及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詐騙類罪名、非法集資類罪名以及非法經營罪等。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一個罪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是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務,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

通俗來講,按照工商總局的執法介紹,傳銷可以理解為三個要素,即“入門費”“拉人頭”“層級組織計酬”。

傳銷活動在中國可能構成兩種責任。一是行政責任,

按照《禁止傳銷條例》,如果參與或者發展傳銷活動,工商部門是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二是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刑事責任,由公安部門來查處。虛擬貨幣可能涉及到的傳銷行為,往往發生在以虛擬貨幣為名進行融資的時候。

徐凱律師表示,在國內發生的幾起跟IC0有關的融資涉嫌傳銷的案例中,目前能看到的形式是需要繳納平臺費用或者買一個礦機,才能取得參與資格。從本質上來說,這就是“入門費”。進來以後,還需要繼續把它銷售給其他人,然後根據其他人所提供的“入門費”來獲得返利依據,這就是“層級組織計酬”加“拉人頭”。

詐騙罪

第二個罪名是詐騙。詐騙其實是非常普遍的一種犯罪行為,按照法律上的定義,它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匿名性,很難追蹤到實名個體,能夠嚴格保護用戶的隱私,一旦別人騙了你的比特幣,實施了詐騙行為,受害人很難確認責任主體,也無法追回。

非法集資類罪名

第三個是非法集資類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加密數字貨幣交易所最容易觸犯這個罪名。交易所在完成交易的時候,尤其是在央行等七部委2017年9月4號發佈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央行“九四公告”) 之前,交易所往往要求用戶先往它的賬上打一筆資金,然後再用這些資金去購買比特幣或者以太坊。在這個過程中,其實交易所就形成了一個巨大的資金池,但當時境內所有的交易所都沒有相應的第三方支付資格,在它吸收了大量的用戶存入的法幣後,很容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徐凱律師介紹稱,大部分用戶都會把虛擬貨幣存在交易所賬戶上,你能看到的是在你賬戶裡面,但實際上它是存在交易所的地址裡。“有些小型交易所有可能就把這些虛擬貨幣都拿走了,這個風險是非常高的,實際上你沒有任何的辦法去保證交易所一定不會拿,一旦把這些東西捲走了,個人將損失慘重”。

同時,如果這些行為的實施者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會構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手段非法集資的情況,也就是集資詐騙罪,最高徒刑是無期徒刑。舉例而言,比如某些平臺號召投資者把幣存在它那裡,或是有此類的宣傳,後來該平臺把幣捲走了,這就是典型的集資詐騙行為。依據央行的“九四公告”, ICO是一個未經批准的公開融資的行為,屬於非法集資。但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資不一定會構成犯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的區別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什麼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呢?簡單來說,就是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時,融資者不符合向不特定的人公開融資的條件,以不佔有你的錢物為目的而進行融資,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如果融資者一開始就是要以騙取你的財物為目的非法集資的,那就構成集資詐騙。

洗錢罪

第四個是洗錢罪。央行的“九四公告”裡面反覆提到了反洗錢的風險,這主要是央行考慮到比特幣等加密數字貨幣,具有匿名性與跨地域性,難以追蹤,容易誘發一些洗錢的行為。

目前中國對於洗錢罪實際上範圍比較狹窄,它定義了幾種類型的上游犯罪,也就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這七類。

徐凱律師分析稱,如果為別人的犯罪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轉移,或者是以其他解決方法去轉移這七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那麼就可能構成洗錢罪。“這裡面所謂的‘其他方法’,按照我們的理解包含通過轉換成加密貨幣的方式轉換到境外。而具有匿名性、便捷性的比特幣、以太坊,可以繞開傳統的反洗錢機制,因為它不用經過銀行系統,具有很高的洗錢風險,這讓央行十分擔心”,徐凱說。

正因為如此,央行對交易所平臺有很強烈的不信任感。目前像日本這樣交易所能夠合法生存的地方,交易所首先也要合規,需要向監管部門說明平臺已建設了很好的機制來規避洗錢等風險。

這些機制主要包括用戶的實名機制,即建設了用戶的實名和審核機制,以及反洗錢機制。這兩個機制是合規工作的重中之重,另外還有技術上防範黑客攻擊風險的相應機制。

盜竊罪

第五個是盜竊罪。盜竊罪在慣常印象中一般是小偷小摸,但是有沒有想過偷盜你的支付寶裡的財產,乃至於偷竊你存在虛擬錢包裡的比特幣等行為,也構成盜竊罪?

按照《刑法》的定義,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是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問題是用黑客手段破解用戶的交易所賬號並轉出比特幣,這個行為構成盜竊罪嗎?

徐凱律師分析稱,比特幣就其本質上,是一串數據或者一串字符、一個記賬所對應的權益,因此它也符合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的定義。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主要就是針對黑客行為所規定的。此外,如果把比特幣視為虛擬財產,他人通過計算機網絡盜取比特幣並轉到自己名下的行為,也構成了盜竊罪。

在加密貨幣短暫的發展史上,黑客攻擊交易所賬戶或者錢包,轉移比特幣或者其他加密貨幣的案例重演了很多次。日本著名的“門頭溝事件”,即當時日本最大的交易所Mt.Gox,也曾是當時世界上最大規模的比特幣交易所運營商,由於系統漏洞被利用,因為黑客攻擊事件而倒閉。幣安,全球最大的交易所之一,在2018年3月也遭遇了一次黑客攻擊。

徐凱分析稱,按現有的技術以及交易所“百家混戰”的局勢,許多漏洞容易讓黑客有機可乘。如果對照《刑法》,黑客盜幣行為會同時觸犯盜竊罪及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這兩個罪名在刑法理論上叫想象競合。同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就叫想象競合的犯罪。司法處理的原則是“從一重處罰”,就是看按哪個罪判的重,就按哪個罪來判。如果數額較大,通常盜竊罪的刑期比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更高。

(文字整理:馬瑜)

(視頻製作: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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