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政府 關于禁止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淨化、美化城市環境,減少噪聲、廢氣等對環境造成的汙染,避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火災及人身傷亡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人民群眾營造一個安全、祥和的工作、生活環境,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在肇慶市端州區範圍內加強推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第一條肇慶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端州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綜合管理、環境保護、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宣傳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端州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應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條端州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範圍:東至水基稔塘村,南至西江河中段,西至三榕水廠,北至北嶺山南麓。

第三條在重大的節日、慶祝、慶典活動中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須經公安機關批准。

第四條市殯儀館圍牆內指定地點可燃放爆竹。

第五條在端州區禁放範圍內,不準銷售煙花、爆竹。

第六條對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批准人,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賓館、酒樓、建築工地等放縱其他單位和個人在其場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追究單位領導、業主的責任。

第七條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損失;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對謾罵、侮辱、毆打、圍攻執法人員和舉報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行政拘留、罰款;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未成年人違反本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罰和承擔賠償責任。本人沒有經濟能力不能交繳罰款和履行賠償責任的,依法由其父母或其監護人承擔。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監督、勸阻,或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一條本通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政府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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