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小孩時,人販子摔倒後被車壓死,母親有責任嗎?有什麼規定?

車禍搶險隊員


如果按照題主的描述來看,人販子是死有餘辜,孩子的母親是受害者,而且也沒有主觀對人販子造成傷害,不應承擔責任。

從民俗公理來看,人販子罪不可赦,幾乎是人人喊打。

人們之所以對人販子恨之入骨,是因為人販子的行為喪盡天良,為了一己私慾拆散了別人的家庭,造成了太多的人間慘劇,有太多孩子的命運因此遭到了人為的篡改,有太多失去孩子的父母痛不欲生,甚至家破人亡。看過《失孤》、《親愛的》等影視作品,一定會對這些失去孩子的家庭更加理解,對那些人販子更加痛恨。

從法律上看,人販子之所以死亡,完全是因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首先,人販子的目的是拐賣孩子,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其次,孩子的母親實施的是自助行為,是法律範圍內允許的。再次,人販子之所以被車子壓死,是其失手導致,孩子的母親不可能預見也沒有責任預見這個結果。

而且,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鑑於人販子在被人發現後仍和孩子的母親搶奪孩子,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孩子和母親的人身安全,孩子的母親完全可以使用無限防衛權。從這點上看,孩子的母親更不應該為此擔責。

人販子為了利益不擇手段,可謂喪盡天良,自古以來,販賣人口都是重罪。

1,漢代將拐賣行為會被處以磔刑(先砍頭,然後將屍體分裂)。

2,唐律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略人既拐賣人口)

3,《元史·刑法志》載:官民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死罪。

對於人販子絕不能手軟,買賣同罪十分必要。


夜雨如書


前兩天,網上報道一個小偷進小區偷電動車時被電死,小偷家屬還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偷電動車的人賠償20萬,現在還沒有法院判決情況,不過網上是一邊倒的反對賠償,哪怕是一分錢也不賠。

現在竟然發展到人販子公然搶劫孩子時和孩子母親在搶奪失手後被車壓死,人販子家屬竟然起訴到法院讓孩子母親承擔責任,這個世界真是太瘋狂了,一個搶劫孩子的人販子家屬竟然敢被搶孩子媽媽承擔責任?

至於被搶孩子媽媽是否要承擔責任,要根據現場情況分析一下。作為搶劫犯的人販子正在公然搶劫孩子,這是犯罪行為,並且正在進行中,而孩子母親為保護自己孩子同搶劫犯展開正義的搏鬥,其實這就是法律定義的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法律解釋是:當自己的正當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時,被害人所採取的防衛行為,造成犯罪分子死亡或傷殘不負法律責任。

所以說,別說搶劫犯人販子搶劫失手時被車壓死,就是被搶孩子母親用刀砍死或用腳踢襠踢死搶劫犯都不用負責。

央視《等著我》節目每當播放時,無論現場還是電視前的觀眾,對人販子無不義憤填膺,網絡上對處理人販子一致同聲要求處以死刑,可見廣大民眾對人販子的憤恨程度。

搶劫犯人販子失手被壓死,從法律角度是正當防衛,是不用負責任的。相反,如果孩子母親在同人販子搏鬥時,如果受傷,就要起訴搶劫犯人販子家屬,讓家屬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醉美邯鄲


母親與人販子的拖扯是為了保護自己孩子的人生安全。人販子失手撞上車子或石頭死亡,屬意外死亡。與母親一毛錢關係都沒有,當然不需要負責任!要說有就是人販子應賠小孩子被嚇的精神損失費。人販子家屬把受害人告上法庭,純粹是“挑水沒找到碼頭——亂蹦!”如果是撞到車上,還可以找車主通過保險公司作個適當的賠償!如果是撞到石頭上,那就自認倒黴!人敗子家屬也真蠢,本就是你自家人的不軌行為引起的事端,他不意外死亡也難逃法律的嚴懲。即能他在作惡中意外死去,只能說是得到了應有下場。作為他的家屬應該感到汗顏而沉默。可他偏偏將受害人告上法庭。如果在過去誅連九族,那他就是將自己送上了斷頭臺。如今是社會主義社會,一人做事一人當,人販子本人犯罪不會連累家人。但是犯者家屬不分青紅皂白,不辨是非真像,即已將受害人告上法庭,就會按照法律程序來處理這件事情。而人販子的家屬作為原告,應該會受到誣告的處罰,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怪誰呢?!





心如蓮花173349538


這事有十八年了,張化和老婆還有姐夫在外面打工,準備搭臥鋪車回家,剛到車門口,突然不遠處一位中年女人,牽著一位六歲左右的小男孩跑過來。只見那女人,上來就打張化的姐夫,並且還說,你這個沒良心,你不給我和孩子留一分錢的生活費,還準備跑。孩子又抱著他的大腿,爸爸,我餓,我餓。大家都說,你做為男人太不象話,都在譴責張化的姐夫,姐夫卻一臉懵了,那女子當著大家的面,拿了他襯衣口袋裡的一百多元錢。

好了,你走,你走,走了再不要回來。這女子邊說邊走,張化的老婆說姐夫哥,這到底怎麼回事,把小孩子抱來問。說著就要去抱小孩子,那女子使勁一拉孩子,不知怎麼碰上旁邊的欄杆,鼻子有點小傷。旁邊的人都說快去治,沒事,沒事,大家攔著他就可以,女人繼續走。攔我幹什麼,我不認識她,她是騙子。最後消除了誤會,騙子沒有逃脫,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孩子是父母的心頭肉,人販子可恨!可恥!出現這種事,只能走司法途徑解決問題!


手機用戶好大一顆樹


我覺得,這個頂多就是一個意外,沒有什麼責任。


這件事情我們要和氣來看,不能拆開一半來看。

拆開就變成,人販子跟母親搶孩子,結果爭奪中,人販子摔倒被壓死了。如果單單這麼看,是不公平的。

應該考慮到後續可能會發生的事情,造成的後果。比如要不是人販子摔倒了,而是這個母親摔倒了,被撞了或者被壓了,那怎麼算?因為兩個人發生風險的概率是一樣的,不能因為這個人發生了,而不考慮那個人的風險。

另外,若是孩子被搶走了。給這個家庭造成的傷害有多大,這個是不可估量的。可能造成的是好幾個家庭無法彌補的傷害,因此這個也是要被考慮進去的。


而人販子唯一的風險就是被抓起來。根本就沒有其他的風險成本。可以說,人販子就是看中了這一點,才動手的。因為大不了事發被抓起來,或者自己成功了賺錢,這樣對自己生命也沒有什麼損傷的事情為什麼不幹呢?


可見這些人販子就是膽大包天了。

而這個人販子死亡的事情,就是個意外。一般情況下若是沒成功,要麼人販子被抓起來,要麼跑了。基本不會出現死亡的情況,而這個死亡行為,也不是刻意安排。


所以,孩子母親沒有罪,再多說一句,就算有,也是應該被獎勵的。人販子偷人家小孩,沒有點羞恥心,還要告。真不知道這家人怎麼想的。只能說,罪有應得!


老王偵查記


看到過這樣的新聞,一個奶奶不認字,拿著裝洗潔精的礦泉水瓶給孫子喝,導致孫子死亡。

一個奶奶去鄰居家偷割水仙包餃子,她以為是韭菜,結果中毒住院。

我們可能會說是清潔工沒看護好瓶子,鄰居沒看好家,不該種水仙,不該亂放瓶子。

但是,出現問題的前提是兩個奶奶違法或貪小便宜,是的,貪小便宜不至於槍斃,但是常在河邊走,總有溼鞋時,積少成多而已。

如果是殺人犯去你家裡殺你,你不在家,殺人犯在你家因地滑摔倒癱瘓了,你需要擔責任賠償嗎?

搶奪孩子摔倒致死和上面幾個都是一個道理,只不過是導致死亡而已,我認為,既然是在對方違規並且當事人並非故意致其死亡的情況,都應無罪,根據對方違規違法輕重情況,可以適當對其進行慰問,但是禁止賠償。畢竟當事人無過錯,也沒有傷人或殺人的意願。


現代隱士


類似的案例好像真有,只不過是因為追小偷造成的,反正結果挺讓人失望的。但我感覺人販子搶小孩比小偷偷東西又惡劣得多,大家都清楚孩子被拐走的後果,最好的結果就是賣給一戶好人家,但是和親身父母可能終生不能相見了,而大人就會遭受骨肉分離之痛;但還有可能是把孩子弄殘,丟在大街上替他們要錢……總之,孩子一旦被拐走,整個家庭面臨的就是厄運。碰到這種情況,所有的大人都會拼命地保護孩子的,別說失手致人傷亡,就算故意的,也是為民除害。人販子摔倒被車壓死,正印證了那句話“多行不義必自斃”,老天開眼了啊!只要孩子沒事兒,承擔多大的責任都無所謂,孩子在,家就在!


崔大乘


您這個問題是站在人販子的角度問的吧?

前段時間一個小夥子追趕一個搶劫犯,搶劫犯被火車撞死,他的家人也把小夥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80萬,最後小夥子被判無罪,並且頒發了見義勇為獎!反之要告訴世人多管閒事要付出代價~

上海以小男孩騎ofo追逐、漂移摔死,家屬告ofo公司索賠近90萬,最後判輸!反之小偷偷了你家車出車禍了不但沒人賠車,還得賠偷車賊家屬!

日本鬼子侵略中國,燒殺淫掠,我們反抗難道他們還應該去國際法庭告我們反抗!


殘音1988


在搶奪小孩時,人販子自己摔倒後被後面趕來的車撞死,和人販子搶奪孩子的母親有責任嗎?這裡我們必須義正辭嚴、斬釘截鐵的回答:孩子的母親沒有責任!


首先,如果判定和人販子搶奪自己孩子的母親有罪,那麼在這個世界上還有什麼天理可言?

想一想人販子如果將這個孩子帶走,將給這個家庭帶來的是塌天的災難,這樣會造成這個孩子,這個家庭妻離子散,慘絕人寰,家破人亡,人生當中最痛苦的事情莫過於生離死別。這些都是罪惡的人販子造成的。

難道母親放棄自己孩子任由人販子肆意將自己的把孩子帶走嗎?所以說母親搶奪自己的孩子。一點兒錯誤都沒有,行為完全是保護自己,保護自己的孩子。自己的生命安全,自己孩子生命安全。神聖不可侵犯!


第二,母親搶奪孩子在情急之下,對於人販子怎麼樣?情急之下是無暇顧及的,是由於人販子侵犯自己及自己孩子的人身安全。人販子有錯在先,不要說人販子給摔的是小母親把她推倒,摔死他軋死他都屬於母親的正當防衛。

第三人販子是自己摔倒的,是後來被車壓死的,這個頂多是車主的責任,他的死亡是由於車主造成的。如果承擔責任也是他自己。他應該為他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還有車主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


第四,人販子家屬還要把孩子的母親告上法庭,本想用一個四個字的成語來形容他們。想想人已經死了,也就作罷。他自己罪有應得!自己給別人傷造成了傷害,還有臉面去讓別人承擔責任當真是不可思議,這簡直是天方夜譚!孩子的母親不但不應該給他賠償損失還應該要求人販子的家屬賠償孩子的母親的損失。孩子和母親身體上的傷害,精神上的都受到了傷害。都需要人販子進行賠償。支持孩子的母親反訴人販子家屬。

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無情的,但是法律是堅持正義的,只要堅持正義法律就是充滿情感的。人販子造成這樣的後果是他罪有應得。為了搶奪兒子的母親的行為完全就是正當防衛,她不負責一丁點兒的責任!


松高尋鶴


近段時間,我們經常會聽到類似的問題:

1、小偷入室,目的是搶劫,而且因地面太滑不小心摔倒地致死,那麼戶主需不需要擔責?

2、老人在超市拿果凍喂孩子造成孩子死亡,超市要賠錢嗎?

3、老太偷鄰居洋水仙包餃子給孫子吃,中毒後上門求賠償有道理嗎?

一聽到這些問題,我認為小偷該死,戶主不需負責,老人貪心,要為自己的貪念負責。社會需要正義,不要讓惡人訛人,不要寒了人心。

對罪犯的仁慈就是對人類的殘忍,對人販子這些喪盡天良的人渣一定要嚴懲!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事實上,我國目前實施的刑法中對拐賣婦女、兒童的並沒有迴避死刑、重刑。根據《刑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我認為對人販子的判罰還是不夠重,只有用重刑才能遏制住這樣的犯罪。從去年至今,已經宣判的因拐賣兒童而被判死的有7人,比如藍樹山拐賣兒童34人判死、馬守慶拐賣兒童37人判死。知不知道因為他們死的人,破碎的家庭有多少個?應該提高犯罪成本,才能降低犯罪幾率.

搶奪孩子時,人販子摔倒後被車壓死,母親有責任嗎?肯定是沒有責任。



1、人販子是在犯罪,母親是在保護自己的孩子,母親是在進行正當防衛。

2、人販子是有能力行為的成年人,他在有車輛通行的地方與孩子的母親搶奪孩子,他應該預見這是一件危險的事情,他應該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3、車輛是在正常行駛,人販子在犯罪的過程中摔倒,負全責。

人販子造成丟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對人販子處理過輕,是造成人販子犯罪行為仍舊猖獗的重要原因,應加大處罰力度。給孩子們一個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讓孩子們健康快樂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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