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阳区检察院与区扶贫移民局会签《关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障脱贫攻坚领域中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提升国家司法救助和脱贫攻坚成果,防止刑事被害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近日,旌阳区检察院与旌阳区扶贫移民局会签了《关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出台,为检察机关就脱贫攻坚工作中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成立救助工作组织机构。成立由双方分管院(局)领导共同指导,专人负责联系沟通的德阳市旌阳区精准脱贫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小组。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具体负责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的日常事务。

明确司法救助适用对象。一是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受害人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二是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受害人虽不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因为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造成其生活困难,家庭特别贫困的。

确定优先办理工作原则。申请人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区检察院应当优先办理、快速审批,在三个工作日完成救助申请审核工作,提出救助意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救助的,区检察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区财政部门拨付救助资金。

建立定期通报回访制度。一是区检察院对区扶贫移民局移送的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及时审查受理,并将办案情况反馈至区扶贫移民局;二是区检察院在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时发现申请人可能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条件的,将其生活困难情况及时通报给区扶贫移民局,区扶贫移民局及时核实申请人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并将相关情况向检察机关反馈;三是区检察院、区扶贫移民局定期对精准扶贫中的司法救助对象进行回访,了解其生产生活、经济收入、受助情况等。发现在司法救助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时,应当协同区民政、人社和教育等部门通过分析帮扶项目、制定帮扶计划措施、提出合理建议、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共同做好司法救助对象的帮扶工作,确保救助取得实效。

旌阳区检察院与区扶贫移民局会签《关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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