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能否超越黨派立場?

喬鬆



美國的政治設計是三權分立,即行政、司法與立法分開,相互制約。例如,總統提名的內閣成員需要由參議院表決通過,而國會的立法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需要總統簽字生效。聯邦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表決通過,但可任職終身。



但是,這樣的設計體制裡,並沒有涉及到黨派。美國的兩黨制,是歷史發展演化出現的,而不是憲法所規定的。


美國各級法官,是存在黨派屬性的。例如,特朗普新近提名的大法官候選人Brett Kavanaugh,就是一名共和黨。法官傾向於民主黨或者共和黨,從來不是秘密,也是總統提名和參議院表決的重要依據(雖然不是唯一依據)。



此外,各級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以在選舉中對自己心儀的候選人(如總統)投票。這是因為他們有權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並且投票是保密的。


存在著黨派屬性的大法官,能否超越黨派立場?


這個問題我之前看了不少外媒的報道,總的來說可以從兩個方面解讀。

首先,美國的黨派相對鬆散,很多時候未必有統一的立場。例如,參議院三名共和黨參議員投下的反對票使特朗普廢除奧巴馬醫改的計劃功敗垂成。另外,六月裡眾議院對於移民法案的投票,在特朗普和共和黨高層支持的情況下,有112名共和黨眾議員投下了反對票。所以說,不少時候黨派的立場不是確定的。


其次, 比起黨派屬性,法官自身的意識形態(ideology)更為重要,也是更能預測他們如何投票的依據,意識形態可以由法官過往的判決和著作所表現。


我找到了下圖,展現了現任大法官的意識形態,右邊代表保守。Anthony Kennedy由共和黨的著名總統里根所提名,但在同性戀合法化中投出了關鍵的贊成票,使全美同性戀婚姻合法。顯然,這一投票符合民主黨的意識形態。


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由共和黨總統小布什提名,多數場合下投票偏向於共和黨的立場,但卻在奧巴馬醫改的官司中投下了支持該醫改的一票,幫助了民主黨。



因此,大法官當然可以超越黨派屬性。不過,黨派屬性和意識形態緊密相關,此通過黨派屬性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預測其投票。


這才是美國


其實我覺得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很難超越黨派立場,其實我們可以結合美國的實際情況來解釋我的觀點:

美國實施的兩黨制(民主黨和共和黨,其他黨派影響微乎其微)有利有弊,利的一面就是不會出現美國一黨獨大的局面,使得美國民主化建設更加完善,弊的一面則是兩個黨派滲入到美國政府的各個機構。從總統競選,國會人員,甚至到各個州的各個機構甚至各個縣都滲入了民主黨和共和黨,他們相互競爭相互制約,看似維持了美國體系的平衡,其實美國政府內部產生了尖銳矛盾。

(肯尼迪大法官辭職)

今年6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宣佈退休。美國民主黨和共和黨為了選取下一任接替肯尼迪的大法官人選鬧的不可開交。共和黨希望儘快確定下一位大法官人選,而民主黨則希望將此事放在中期選舉之後。《華盛頓郵報》表示,肯尼迪的退休讓最高法陷入了混亂。不僅僅是什麼時候確定人選,而且在“誰會成為下一位大法官?什麼時候上任?”的問題上,正在為11月中期選舉展開激烈競爭的兩黨,也開始就此事針鋒相對。可見在選舉大法官方面,美國兩黨也是滲入其中。


(特朗普提名尼爾·戈薩奇為最高法院大法官)

近日美國總統特朗普陷於一系列的法律事件當中,至今為止,通俄叛國案被特別檢察官穆勒和其他聯邦檢察官起訴的許多特朗普身邊大紅人都都紛紛認罪,法院對特朗普發起訴訟,在這期間有個小插曲,因為美國憲法沒有規定在職總統能否被刑事訴訟,但是美國最高法院有投票裁定權。這期間特朗普和所在他黨派共和黨在歷經兩黨多輪“纏鬥”後,以微弱優勢控制參議院決定更改表決規則,以簡單多數通過了戈薩奇的提名,阻礙了最高法院對特朗普刑事起訴,可見美國兩黨之爭都直接影響到法院是否能起訴總統,影響到國會能否正式彈劾總統了。

由於美國兩黨制滲入到美國各個機構,美國任何機構,包括最高法院在內都無法超越黨派立場,因為事實擺在那裡,兩黨競爭會影響到美國政府自下而上所有機構的運行。


風華歲月愁


這個問題涉及到了美國基本的司法原則之一,即司法獨立原則。所謂司法獨立原則,是指司法權由司法機關獨立行使的政治原則和制度。根據這一原則,法官做出司法裁決只服從憲法和法律,獨立進行審判。所謂司法獨立,首先是獨立於行政機關,法院和法官進行司法裁決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不能因為法官的裁決不符合行政機關的意願就將法官撤職。司法獨立還是指法院獨立於立法機關。國會不能干涉和干擾法院的審判活動,如果司法機關認為國會制定的法律違憲,可以拒絕執行。

當然,司法獨立不是簡單的等於法院獨立審判案件。司法獨立原則首先表明司法系統有獨立的組織機構,獨立於行政和立法系統;其次,法官的地位,特別是任期和薪金,有專門的法律保障;其三,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擾。當然,這三個特點第三點是核心,但如果沒有前兩條的保障,所謂獨立審判,不受干擾也就成了一紙空文了。

為了保障司法獨立和法官不會因為某項審判而受到行政權或立法權的迫害,美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一系列司法獨立的保障原則:

1. 1787年憲法規定法官如無過失,終身任職。

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在行為良好期間得繼續任職。(1787年憲法第三條第一款)

因此,法官只要不被彈劾定罪那就可以終身任職。

2. 法官必須遵循不相容原則和政治中立原則。也就是說,法官不能同時擔任政府職務,兼任議員,或者兼任其他盈利性職務。但是,因為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後任命的,所以美國兩黨主要通過對法官,包括大法官的任命程序來影響司法過程的。雖然根據司法原則,理論上司法系統應該嚴守政治中立、公正的原則,超越黨派利益。但實際上不論是總統提名還是參議院投票,都是以政治傾向來考慮進行聯邦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因此,從這個角度說,理論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應該是政治中立,以公正原則進行審判,但由於大法官們本人的政治傾向,實際上大法官們進行審判還是受他們自身的政治傾向影響的。

不過,因為司法原則要求政治中立,所以不論聯邦法官,當然也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無論是選舉產生還是任命產生,也無論他在擔任法官之前有何黨派背景、曾擔任過什麼公職,一旦成為法官,他就不得再參與黨派活動,而應保持“政治中立”。因此,行政首腦(總統和州長)實際上不可能控制由他們任命的法官。比如說,尼克松總統在任期間,任命了四名大法官,其中包括首席大法官,但在水門事件中,也就是“合眾國訴尼克松案”中,最高法院包括這四名大法官在內的大法官一致裁定尼克松應該交出有關證據。

3. 待遇保證。美國1787年憲法第三條第一款還規定,聯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

應在規定的時間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讓聯邦法官們在任職期間不會因為薪酬問題受到刁難。換句話說,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內的聯邦法官們的薪水只會增加,而不會減少。

以上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證司法中立,保證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內的法官們能夠保證政治中立了,公正的審判案件。從這個角度來說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一旦任職,從理論上是能夠超脫政黨政治的影響。但是,在實際中,法官也是人,也有自己的政治傾向,這種政治傾向必不可免的會影響他們的審判。所以,我們只能說,美國的司法獨立制度最大限度的保證了法官在客觀上不受政黨政治的影響,但法官自身的政治傾向,仍然會影響法官們的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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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職能就是維護國家憲法的基本面,也就是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之間權利平等,法人之間權利平等,自然人和法人之間權利平等,權利平等也是地位平等)的憲法基本權利(即根本權利)的落實,以及維護憲法及其各項基本法律的運行秩序和運行規律,核心信條是重法理不重法條,因為各項法律出於對公民和法人權利的充分尊重法條之間相互是允許衝突立法的,因為大法官打的所有官司都是找不到律條條目的,因為憲法需要維護的基本面涵蓋了所有法律條文的每一個字,只要做不到每一個字所要求的規範基本上就有可能違反憲法,只有出現任意一個法律空檔公民和法人就會遭受不法侵害,因為只要失去任意法律的保護,就是意味著失去憲法的保護,就意味著違憲。從這一點上來說,所有的法官打的官司都是憲法官司。


墨言91356911


可以,大法官是終身職務,被推薦只是因為符合某黨派立場,而不是因為符合立場才給推薦。推薦後也無協議必須服從黨派利益,一旦推薦不能撤銷,完全可以置黨派利益於不顧,去滿足國家利益,只受制於內心的道德準則。這就是終身職務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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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YOUJUMPIJUMP


超越黨派立場是基本原則,不對任何黨派意見任何人表態也是基本原則。大法官有的比較保守有的比較開放,這個是個人的觀念的問題,他們的判斷不是以你這個黨派是否支持謀一提案而確定的。


精通天下武學之鳩摩智


可以,大法官是終身職務,被推薦只是因為符合某黨派立場,而不是因為符合立場才給推薦。推薦後也無協議必須服從黨派利益,一旦推薦不能撤銷,完全可以置黨派利益於不顧,去滿足國家利益,只受制於內心的道德準則。這就是終身職務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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