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還是終身制的最高大法官為何如此重要?

美到驚動人民



當前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


首先,美國沒有最高大法官這一職務,提問者問的應該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這一職務。根據美國1869年《司法法》規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成員包括一位美國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和八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


現任美國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


其次,不知道是不是@閒看秋風999 理解的問題,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確是終身制,終身制對應的是任期制。所謂終身制是指一旦被任命,只要表現良好,就能夠一直任職下去,甚至可以一直任職到去世。但是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終身制並非是只要當了法官就要幹到死,而是隻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可以選擇退休。因此,年齡到了可以選擇退休的大法官,仍然是終身制——即使他(她)選擇了退休。而美國1787年憲法之所以規定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在內的聯邦法院法官的任期是終身制,其原因並非包括聯邦法院大法官們的職務並不重要,而是太重要了;是為了保證司法獨立,才規定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在內的聯邦法官一旦被任命,只要表現良好,就可以任職終身。這樣的話,任職終身的法官們就不會因為其審判而可能為立法機構或者行政機構“報復”,將其“撤職”。


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在最高法院的任職時長


第三,最高法院大法官們之所以重要,就在於最高法院所擁有的司法審查權。而司法審查權,並非出於1787年憲法,而是出於一個案例,即馬伯裡訴麥迪遜案。事實上,在美國1787年憲法的起草和批准過程中,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聯邦法院系統和解釋憲法的司法當局很少受到關注,就更不要提司法審查權了。甚至都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制憲者們是否考慮過最高法院及其下級法院是否應該擁有司法審查權這一問題。但是美利堅合眾國的一個憲政傳統就是,司法機構擁有判斷國會法律或者行政行為是否非法或者違憲的權力,很多美國開國元勳也都贊同這一概念。所以在《聯邦黨人文集》中,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就明確表示

事實上,法官必須將憲法視為基本法。因此,確定憲法的涵義,以及確定立法機構通過任何特定法律的涵義的權力屬於法官們。如果(憲法於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兩者之間恰好出現了不可調和的差異,那麼具有優先義務和有效性的(那一個法律)必然應當優先考慮。換句話說,憲法應該優先於(普通)法律和法規。

而最高法院在1803年的馬伯裡訴麥迪遜案中也堅決的確立了最高法院擁有宣佈國會通過的法律違憲的權力,從而完善了貫穿於美國1787年憲法終的權力制衡制度。在這一案件中,時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約翰·馬歇爾明確瞭解釋憲法是司法部門獨有的的權力,也就是說,司法部門有責任說明法律是什麼。馬歇爾的這一觀點並非是認為最高法院及其下級法院的憲法地位最高,而是認為解釋和遵守憲法的規定是司法機構和其他政府部門的憲法義務。


約翰·馬歇爾首席大法官,正是他在馬伯裡訴麥迪遜案中的審判確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


正是因為最高法院通過這一案例,獲得了司法審查權,再加上最高法院的審判,在美國司法體系中,屬於終審,這就使得最高法院的判決,只能通過最高法院之後的判例,以及憲法修正案的方式給予推翻。而這兩種方式,都是非常困難的。這就導致了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在美國政治運作中顯得非常重要。而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政治理念的傾向,將會決定最高法院進行審判,行使司法審查的結果。所以在美國,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國政治中,最重要的事務之一。任何一任美國總統,在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時,都特別慎重,原因也正是因為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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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糾正一下,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不是終身制,也是可以退休的,現在就有四位仍然健在而且身體也不錯的大法官在“發揮餘熱”。

下面閒看秋風就為您詳細介紹大法官由哪一些人組成,他們的年收入通常是25至27萬美元。

最高法院目前有六名男性法官和三名女性法官。在九名大法官中,有一名是非裔美國人(托馬斯大法官)和一名拉美裔美國人(索托馬約爾大法官)。

其中兩位大法官的父母至少有一位是移民:阿利托大法官的父母出生在意大利;金斯伯格大法官的父親出生在俄羅斯。

至少5名法官是羅馬天主教徒,3名是猶太人。

目前的每一位大法官都有常春藤聯盟的背景。他們分別來自紐約州、加利福尼亞州、新澤西州、喬治亞州、科羅拉多州和馬里蘭州。

19世紀,每一位法官都是歐洲後裔(通常是北歐人),幾乎都是新教徒。多樣性關注的重點是地理,以代表國家的所有地區,而不是宗教、種族或性別的多樣性。

歷史上,大多數法官都是新教徒,包括36位聖公會教徒、19位長老會教徒、10位一神論者、5位衛理公會教徒和3位浸禮會教徒。

1836年,第一位天主教大法官是羅傑·塔尼(Roger Taney),1916年,第一位猶太大法官路易斯·布蘭代斯(Louis Brandeis)被任命為大法官。近年來,歷史形勢發生了逆轉。最近的法官不是天主教徒就是猶太人。

法官的種族、民族和性別多樣性在20世紀末開始增加。1967年,瑟古德·馬歇爾成為第一位非裔美國大法官。1981年,桑德拉·戴·奧康納成為第一位女法官。1991年,非裔美國人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繼任馬歇爾。

1993年露絲·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加入奧康納的行列。奧康納退休後,金斯伯格於2009年被第一位西班牙裔和拉丁裔大法官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任命為大法官,2010年 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成為最高法院歷史上四位女大法官。

在最高法院的歷史上,有六位在外國出生的大法官:詹姆斯·威爾遜(James Wilson, 1789-1798),出生於蘇格蘭的卡斯卡迪;詹姆斯·艾瑞德(1790-1799),生於英格蘭劉易斯;威廉·帕特森(1793-1806),愛爾蘭安特里姆郡人;戴維·布魯爾(1889-1910),土耳其士麥那人;喬治·薩瑟蘭(1922-1939),英國白金漢郡人;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特(1939-1962),出生於奧地利維也納。

退了休的大法官:

目前美國最高法院有四位退了休大法官:約翰·保羅·史蒂文斯、桑德拉·戴·奧康納、安東尼·肯尼迪和大衛·蘇特。

作為退休的大法官,他們不再參與最高法院的工作,但可以被臨時指派到下級聯邦法院,通常是美國上訴法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應原訟法庭首席法官的要求,並在退休法官的同意下,正式作出上述委任。

近年來,奧康納大法官在全國各地的幾個上訴法院擔任法官,蘇特大法官也經常擔任第一巡迴法院的法官。在加入最高法院之前,他曾短暫地擔任第一巡迴法院的法官。

退休法官的地位類似於已取得高級地位的巡迴法院或地區法院法官,而最高法院法官是否有資格取得退休地位(而不是簡單地從法官席上辭職)取決於相同的年齡和服務標準。

近年來,大法官們傾向於在個人、制度、意識形態、黨派、有時甚至是政治因素髮揮作用的情況下,策略性地規劃他們的裁決。


閒看秋風999


一般來說,成為一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並不需要滿足什麼正式的資格和條件。理論上講,任何人只要被總統提名,並得到了參議院多數票的承認,就可以成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但理論並不是真空,總統也不可能提名一個法律上一竅不通的人擔任大法官,從歷史上看,大多數的大法官都是法律人出身,雖然早些年有很多大法官不是出身於法學院,但也都曾在讀過法律。

學過法律當然只是最基本的,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個敏感的職位,需要兼顧性別、種族、宗教、地域、政治觀點,意識形態,甚至職業背景上的多元化。這個平衡度很難拿捏,所以造成了每次提名大法官都是一件十分為難的事情。再加上,最近美國政府內部分歧擴大,國會黨爭日益嚴重,最高法院捲入了很多社會議題之爭,法院內部的各種意識形態的對立,導致對任何一位大法官的提名都變得很是關鍵。

這就很容易理解,總統在填補最高法院的空缺時,會從資歷背景等方面,進行細緻的調查,就是不希望提名過程中遭遇任何意外。但是特朗普提名卡瓦諾的這一次,很顯然屬於例外,總統提名頒佈後,分別有三名女性聲稱遭到過卡瓦諾的性侵,帶著這樣的汙點,這位提名人如何才能擔任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呢?就在任命頒佈的當天,還有很多示威群眾走上街頭,反對特朗普提名卡瓦諾擔任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特朗普雖然力排眾議,但是很顯然,這次最高法院的提名和任命,似乎變成了一場鬧劇。


說書人思鬱


在美國憲法文本中 , 有關大法官的規定非常簡單 , 僅有兩處 。 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總 統經過諮詢參議院並取得同意, 可以任命大法官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 “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 的法官如行為端正 , 得繼續任職 , 並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得到服務報酬 , 此項服務報酬在他們繼 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 。” 由此可見 , 憲法並沒有具體規定最高法院大法官應具備哪些素質 ,也沒有限定大法官的出生地 、國籍 、年齡及宗教信仰 , 甚至沒有要求大法官的法律素養和資歷 。因此,從理論上講 ,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大法官人選。


但是 , 憲法只規定了大法官在職期間的薪酬不得減少 , 卻沒有規定支付退休金 。由於退休後沒有養老金保證,不少大法官只能“活到老 ,幹到老”。直到後來美國國會通過了《司法法》,才規定了大法官退休的條件和退休金。

關於大法官的權利:

  • 大法官有九個人,在美國言論自由受到充分保障的環境下,九個來自不同思想觀念陣營的老人(大法官一般都是五十多歲以上的人)能達成一致的情況幾乎鮮有。

  • 於是九個人之間就形成了相互監督的機制,一起重要案子,很多時候是以5:4的比分通過的。而且結案還不是投個票這麼簡單,每個大法官都要寫下從司法角度促使自己做出這個判斷的理由分析和結論,或者在另一位法官發表的判決意見書上簽字表示完全贊同附議。這還不算,這些資料全部都要在網上公開發布,記錄在案,接受公眾的置評和歷史的檢驗。

  • 大法官的終身制也使得他們不必擔心因為自己的判決,哪怕和其他所有大法官都不相同,甚至和提名自己的總統或者通過提名的主要政黨的綱領徹底相背,甚至極端到和民意主流相背而被政治迫害,撤職甚至陷害。因此這樣一來,他們更注重的,是自己個人的政治信念和歷史名聲了。

  • 當然,終身制並不代表他們就可以胡作非為,不管不顧了。因為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後,國會表決通過才能當選的(當然還必須是最高法有空位子了才行)。所以首先,每個大法官要想獲得提名,基本上在前期篩選已經是被反覆調查反覆權衡,然後才會提交給國會的;提交給國會後,除非國會也對人選十分滿意(一般不大會出現),否則還是一通背景調查舉證,甚至是查三代四代,才有可能通過審核。有部電影叫Confirmation,講的就是美國最高法院著名的黑人大法官Justice Clarence Thomas當年獲得老布什提名後,經歷的國會調查聽證會的一個真實事件。看一看就會知道其過程之艱辛和風險之高。當選了以後,除了對案件提交的司法意見要受到公眾的評判以外,如果大法官的判例傾向超出了大家認為可接受的範圍,或者說其人生活中在作風上和公正性上令人質疑,那麼還有可能會招致國會的彈劾,可能最終被撤銷大法官職務。美國曆史上有過,是建國初期的時候。之後隨著政治實踐和權利法案的逐步落實,法官們也都逐漸被體制馴服,不會再逾矩違規。比如有位大法官金斯伯格接受採訪時,脫口說Trump是個faker,被Trump團隊狂轟,也不得不出來道歉,表示自己不該干涉政治競選,可見大法官依然受到諸多制約,在三權分立的框架裡,並不是逾越眾人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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