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SEC重磅公告:CIF公司開展海外業務必須「上報+獲授權」

原創 2018-02-09 匯眾資訊FinanceWord

2月8日,塞浦路斯證券交易委員會(CySEC)在其官網上發佈公告稱,要求塞浦路斯投資公司(CIFs),必須以書面形式向CySEC提交與第三方國家業務往來的相關信息,並且在第三方國家開展業務之前,要獲得當地的監管授權。

CySEC重磅公告:CIF公司開展海外業務必須“上報+獲授權”

公告內容如下:

CySEC通知那些試圖在第三方國家領土(司法轄區)上提供投資及相關服務、或開展投資業務活動的CIFs公司:

  1. 希望/試圖在第三方國家領土上提供投資及相關服務、或開展投資業務活動的CIFs公司,必須書面通知CySEC其業務意向;

  2. 在第三方國家提供上述服務或開展業務活動之前,CIF公司須遵守當地的法律監管框架,並需要獲得當地的監管機構必要的授權;

  3. CIF公司應該向CySEC提供獲准(第三方國家)當地監管機構授權證明的複印件。

  4. 對於第三方國家沒有相應監管體系的情況下,CIF公司應該向CySEC提供一份法律意見書(或複印件),這份意見書應由第三方國家合格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出具,以證明該司法轄區確實沒有相應的監管體系。

  5. 第1條所提到的書面通知應該包括這些信息:CIF公司希望在哪些第三方國家提供上訴服務或開展業務活動,要列出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名單,並註明這些國家或地區是否有相應的監管體系和監管機構,如果沒有,要出具法律意見書。

CIF公司對第三方國家的監管機構負有完全的責任。

CIF公司必須在CySEC Portal(https://portal.cysec.gov.cy/)上將這些信息上傳歸檔。並且,如果CIF公司後續在與第三方國家業務往來過程中有任何變更,都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CySEC。

所有CIF公司(無論是新成立,還是已成立的)都必須在其官網上公佈與第三方國家業務往來的所有活動信息。

影響

CySEC的這次公告,無疑是為了順應MiFID II和ESMA的嚴監管態勢,加強對塞浦路斯投資公司(CIFs)的監管。

很多CIF公司都在全球各地開展零售外匯及差價合約業務,為第三方離岸國家的居民提供投資服務,它們只是在塞浦路斯註冊,但很多業務並不在塞浦路斯本地,而是在海外全球各地。因而,本次的CySEC公告勢必會對CIF公司產生一定影響,尤其是對那些海外業務不透明的CIF公司。

從第三方國家監管環境的角度來看,全球各地的監管政策有嚴有松,這給CIF公司在當地開展業務帶來了不同程度的限制,監管越嚴的國家,當然限制越多,同時違法犯罪的空間就小;監管越松,當然限制越少,違法犯罪的空間越大。金融監管嚴厲的國家有美國,其次有日本、英國,歐盟區伴隨著MiFID II的推行也在日益收緊監管環境,加入嚴監管陣列中,澳洲也在緊隨其後,學習借鑑他國經驗。而在一些金融落後或不發達地區,如亞洲、拉丁美洲等地區,金融監管體系相對不健全,監管環境相對鬆弛,有些地區甚至是監管真空地帶,如中國。

從在第三方國家開展業務(尤其是零售外匯差價合約業務)的CIF公司的角度來看,本次CySEC公告會給它們帶有一定的影響,因為CySEC會要求它們提交相關材料信息(如當地授權證明、法律意見書等),並會審查他們的海外業務運營情況,這會給它們增加一些運營負擔,甚至會限制它們的業務活動;同時一些CIF公司在海外非法運營的業務也可能會被查出並取締。

從第三方國家當地居民(投資者)的角度來看,CySEC的這項措施肯定是有利與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強化監督,必要的授權,都是投資者利益的法律保障。

最後,我們再來談談對CySEC本次公告對中國大陸的影響。

首先,對中國的投資者而言肯定是有利的。

其次,在中國開展零售外匯及差價合約業務的CIF公司,持照合規運營的CIF公司不會受到實質性影響,只是多了些繁瑣的工作而已,如:準備材料,提交信息,出具法律證明等,由於中國這一領域處於監管真空狀態,所以CIF公司只需請中國大陸的某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並提交給CySEC即可。而對於一些無牌照、不合規的經紀商來說,可能面臨CySEC審查、甚至被取締。從長遠來看,這對中國整個零售外匯行業的“淨化”和發展是非常有利的。

下面是CySEC本次公告的截圖:

CySEC重磅公告:CIF公司開展海外業務必須“上報+獲授權”

CySEC重磅公告:CIF公司開展海外業務必須“上報+獲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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