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培訓:廣告創意的法律保護

現代廣告隨著市場經濟發展而隨之發展,廣告也以其獨有魅力改變著人們的生活與工作。然而,在廣告長足發展的同時,由廣告所引發的侵權也日益增多。其中關於創意的剽竊一直是廣告從業者關注的問題,然而從《伯爾尼公約》,到我國的《著作權法》,都十分明確一個總之即法律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並非思想。

廣告法培訓:廣告創意的法律保護

那麼廣告創意究竟能夠通過什麼方式進行保護?今天廣告法培訓就圍繞廣告創意的法律保護問題進行分享。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廣告創意是什麼?都包含哪些要素?廣告法培訓進過總結認為所謂廣告創意,是指是廣告策劃人對廣告活動進行的創造性思維的運動,是為了達到廣告的目的,對期望的廣告的主題、內容和表現形式所提出的一些具有創造性的構思想法。它是一種艱辛的智力活動,其最終結果就是以文字、符號、圖畫、音響、色彩、動畫等表現形式中的一種或幾種組合而形成為廣告作品。

既然是一種智力活動,那麼必然與著作權法有天然的聯繫,創意從根本上就是一種創作活動。然而創意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條件是,無形的創意必須通過某種途徑和方式表達出來,即必須外化為可為他人感知並能以某種形式複製的廣告作品。反之,如果創意僅僅停留在思想階段,則不能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但這並不意味著創意可以隨意剽竊,如果創意不能夠受到相應的保護,那麼好的創意就不會源源不斷出來。廣告法培訓認為廣告創意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關於商業秘密的定義如下,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即保密性、價值性、保密措施是其根本特徵,而廣告創意在將無形的創意通過有形的物質表達出來後,且是在還沒有公開的時候,是完全符合商業秘密的要求的,因此在一定的條件下,廣告創意是可以作為“商業秘密”而受到防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的。另外將圖形標語的廣告創意納入商業標識的一部分進行保護也是一種可以嘗試的保護路徑。

應當樹立起來的意識是社會全體成員都必須尊重他人創新成果、自覺保護創新成果,適度的保護廣告從業者的智力成果、讓廣告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保障是十分必要的。只有有效的保護創新、尊重創新者的創新成果,才能使創新不斷湧現,廣告業才能迸發出更多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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