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我國古代判詞之說理

製作裁判文書是每一位法官的基本職業素養,一份裁判文書的優劣往往決定案件矛盾的解決與否,而裁判文書的優劣又主要體現在說理。其實,我國古代官員對案件作出的判詞,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裁判文書,其說理部分就很有說服力。

《折獄龜鑑·張希崇判財》載:晉張希崇,鎮邠州。有民與郭氏為義子,自孩提以至成人。後因乖戾不受訓,遣之。郭氏夫婦相繼俱死,有嫡子,已長,郭氏諸親教義子訟,雲“是真子”,欲分其財,前後數政不能決。希崇判曰:“父在已離,母死不至。雖雲假子,辜二十年養育之恩;儻是親兒,犯三千條悖逆之罪。甚為傷害名教,豈敢理認田園!其生涯盡付嫡子。”聞者皆服其斷。

這是一起義子冒充“真子”與嫡子爭父母財產的案例。按一般人的思維,只有查明義子是否是“真子”,案件方能作出判決。可是,當時還不存在DNA技術,確定血緣關係主要靠證人證言。本案中,郭氏諸親教義子訟,雲“是真子”,證人證言已是一邊倒,義子與郭氏夫婦是否有血緣關係真是不好確定。難怪“前後數政不能決”,幾任官員均無法作出裁決。

其實,前幾任官員正中了“郭氏諸親”的圈套。而張希崇卻另闢蹊徑,在查明“義子,自孩提以至成人。後因乖戾不受訓,遣之”這一基本事實的基礎上(此事實容易查清),遂作出判決:“父在已離,母死不至。雖雲假子,辜二十年養育之恩;儻是親兒,犯三千條悖逆之罪。甚為傷害名教,豈敢理認田園!其生涯盡付嫡子。”

這份判決巧妙地迴避了確認血緣關係這一技術性難題,先陳述事實:“父在已離”,父親活著的時候“因乖戾不受訓,遣之”;“母死不至”,母親去世時也不來弔唁。然後結合事實進行說理:“雖雲假子,辜二十年養育之恩;儻是親兒,犯三千條悖逆之罪。”如果是義子,你辜負了郭氏夫婦二十年養育之恩;如果是親生兒子,你也觸犯了三千條悖逆之罪,大不孝;如此傷人倫教化的人有什麼理由來繼承父母的田產?判決結果是父母田產“盡付嫡子”。

這份判決的精彩之處一是說理有據。其說理均是建立在無可辯駁的事實基礎之上,沒有憑空捏造;二是說理透徹。從真假兩方面進行說理——無論你是真是假均無繼承父母財產的可能,不糾結真子假子的認定,無懈可擊。只要承認查明的事實部分,就必然認可說理部分的邏輯,判決結果也就自然得出了;三是文字簡潔。該判決書字數不多,但敘事實、說法理、作結論,層次分明,一氣呵成,可謂要言不煩,如此判決當然起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聞者皆服其斷”!

上面是一則民事案例,下面我們再欣賞一則刑事案例。《初刻拍案驚奇·趙六老舐犢喪殘生 張知縣誅梟成鐵案》說的是這樣一個故事:趙六老百般溺愛兒子趙聰,為了趙聰的生活、學習、成家幾乎傾盡所有且借有高利貸。而趙聰夫婦雖富有卻對父母極度苛刻。趙六老被高利貸主催逼無奈,夜晚欲潛於趙聰房內行竊,被趙聰發覺砍死案發。知縣張晉,升堂見眾人押趙聰進來,問了緣故。張晉道是:“以子殺父,該問十惡重罪。”旁邊走過一個承行孔目,稟道:“趙聰以子殺父,罪犯宜重;卻實是夜拒盜,不知是父,又不宜坐大辟。”那些地方里鄰也是這般說話。張晉由眾人說,徑提起筆來判道:“趙聰殺賊可恕,不孝當誅!子有餘財,而使父貧為盜,不孝明矣!死何辭焉?”判畢,即將趙聰重棍四十,上了死囚枷,押入牢裡。眾人見張晉斷得公明,盡皆心服。

趙聰被判處死刑,人們剛開始是不認同的,就是官府協助辦案人員(即承行孔目)也認為“卻實是夜拒盜,不知是父,又不宜坐大辟”。是的,趙聰若是殺賊,當然不應判處死刑。但是,本案賊人和兇手身份特殊,系父子關係,知縣張晉未被表面現象所迷惑,一針見血指出“子有餘財,而使父貧為盜”,雖只十個字的說理,可謂字字錐心,抵得上一篇宏篇大論,人們聽判後豁然開朗,疑慮頓消,“眾人見張晉斷得公明,盡皆心服”。

知縣張晉的判決,抓住了重點,不僅僅拘泥於拒盜殺賊這一看似簡單的事實,也無需對殺賊拒盜予以過多論述,重點是本案賊人和兇手系父子關係,張晉只是一筆帶過“趙聰殺賊可恕”,然後突出了焦點,以“孝”作為說理焦點,即父親為什麼做賊,父親為什麼要盜竊兒子的財產,這看似違反常理的背後一定有深層次的原因。“子有餘財,而使父貧為盜”,一語道破:父親的辛酸苦楚、兒子的刻薄狠毒躍然紙上,不需要更多的語言!趙聰“不孝明矣!死何辭焉?”

我國古代統治階級都標榜“孝治天下”,“不孝”乃“十惡不赦”之罪。由此入手,深入挖掘古代司法官員在製作判詞的技巧特別是說理的技巧,對於增強裁判文書說理不無裨益。

(作者單位: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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